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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亮报道)本报一直关注的全国首例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双倍索赔案4月28日再次开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维持一审判决,而是将此案发回沙河口区法院重审。 本报先后两次报道了此案的进展。消费者焦维林购买商品房后,在办理产权时感到自己受了开发商的“欺诈”,因而提起诉讼,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大连利达房屋开发公司和大连气体供应公司双倍返还消费者的购房款。利达公司和气体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4月28日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中级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此案发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裁定后,记者采访了双方的代理律师。开发单位的律师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之处在于消费者是入住一年后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不能认定为“欺诈”,而焦维林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只有购房合同本身才是最有效的证据;开发单位的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不动产,应该应用特别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消费者的律师认为房屋既是商品,当然适用《消法》第49条。对裁定感到出乎意料的消费者亲属表示,他们将继续打这个官司,但“商品房买卖到底适不适用《消法》”,他们希望有关部门能有明确说法。 (本文由《半岛晨报》独家提供,其他网站如需转载、改编,需与新浪网直接联系) 相关报道:商品房双倍索赔难定论 房产商违规行为比比皆是 住房质量低劣也应实行“双倍赔偿” 经济适用房首拿房产证 20位住户昨日成房主 新闻综述:国企房改怎么改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望实施 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政策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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