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从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最新消息,被告人张君为首纠合被告人秦直碧、全泓燕以及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严若明、王雨、李金生等,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发最组织,大肆进行有组织、有预谋的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
被告人张君
为首组织、领导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先后单独、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犯罪22次,致28人死亡,20人受伤,劫得财物价值5,459,000余元;非法买卖五四式手枪15支、子弹2500余发,霰弹猎枪23支、猎枪弹2000余发及手雷2枚、手榴弹1枚;抢劫79式微型冲锋枪2支、子弹20发,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一)、(三)、(四)、(五)(七)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秦直碧
积极参与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的活动,系主犯。实施共同抢劫作案3次,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229,600余元,获赃款90,000元,抢劫中致4人死亡,10人受伤;并3次非法运输枪支弹药,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三)、(四)、(五)、(七)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全泓燕
积极参与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主犯。实施共同故意杀人作案1次,致1人死亡,抢劫(预备)作案1次,2次非法运输子弹,并在家中私藏大量枪支弹药,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严敏
积极参与抢劫犯罪活动,实施共同抢劫犯罪1次,劫得现金人民币50,000元,分得赃款5000元,抢劫中致1人重伤(后因枪伤复发死亡);并非法运输枪支弹药,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四)、(五)、(七)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莫金英
非法买卖五四式手枪13支、子弹2,400余发、弹匣13个,造成15人死亡,5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纳波、朱加武
非法买卖五四式手枪1支,纳波还单独非法买卖子弹30发。该枪支造成17人死亡,3人重伤,12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之规定,被告人纳波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朱加武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被告人陈世星、王俊
非法买卖五四式手枪1支,陈世星还非法买卖五四式手枪子弹110发,手雷2枚,该枪支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款之规定,被告人陈世星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王俊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被告人杨明燕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造成7人死亡,4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并为犯罪分子毁灭罪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包庇罪。
被告人杨明军
非法买卖六四式手枪子弹400余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责编: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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