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4月14日15时50分电 (记者喻流章) 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张君犯下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等项罪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君为首组织、领导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先后单独、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犯罪22次,致28人死亡,20人受伤,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459000余元;非法买卖五四式手枪15支、子弹2500余发,霰弹猎枪23支、猎枪弹2000余发 及手雷2枚、手榴弹1枚;抢劫79式微型冲锋枪2支、子弹20发,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一)、(三)、(四)、(五)、(七)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称,对张君犯罪的指控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伤情鉴定书、痕迹检验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他们提请法院对张君进行依法审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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