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认定:从1996年起,首犯张君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利用亲友关系、乡邻关系,先后纠合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严若明、李金生、许军、王雨、秦直碧(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犯罪训练,物色犯罪目标,实施犯罪。从1996年12月至去年9月1日,这伙歹徒先后在重庆市,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县,湖南省长沙市、常德市、汉寿县、安乡县等地持枪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作案11起,打死19人,打伤18人,抢得“七九”式微型冲锋枪2支及枪弹20发、现金19万余元、黄金首饰等物价值465万余元,共抢得现金及财物价值合计484万余元
基于以上事实,该起诉书认定李泽军、陈世清一伙是集团犯罪。7人所涉罪名共包括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据悉,常德市中级法院将在4月中旬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