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霍州医院院长因拒收非典疑似病人被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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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0:41 新华网 | ||||
新华网太原5月15日电(记者丁若亭) 山西省霍州市纪检委、监察委日前决定,对拒绝接收“非典”疑似病人并擅自转移至其他地区的霍州市人民医院院长王前进给予党内留察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霍州市卫生局局长阎建民行政记过处分。 5月3日至5日,来自汾西县僧念镇的四川籍民工陈消贵感觉自己有发热症状,到防治非典型肺炎定点救治医院霍州市人民医院检查。据医院发热门诊负责人王光亮介绍,患者就诊 随后王光亮打电话请示院长王前进,建议转隔离病房治疗。王前进答复:患者可继续在发热门诊观察治疗,尽量不要收住隔离病房,目前不考虑其为“非典”疑似病人。随后王前进亲自安排本院救护车将患者送至汾西县人民医院大门口,并一走了之,患者在医院门口滞留20分钟无人理会。 5月6日事情暴露后,院长王前进要求发热门诊负责人王光亮主动承担责任,承认患者是由王光亮决定送走的,与院长本人无关。并交待王光亮在报告中说是患者自己要走的,同时把胸片结果“右下肺高密度阴影”中的“高”字去掉。此外,直到5月7日,这家医院对送走患者的两名救护车司机未作任何检查,未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仍然照常上班。 由于医院未对患者进行及时留院观察,致使患者在发热后仍然自由活动,并可能对其接触的人群造成传染。目前,汾西县已经对患者打工的煤矿和在县城接触的71人进行隔离。 霍州市纪检委、监察委认为,市卫生局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担负着防御、救治及控制等重要任务,但监督检查不力,没有严格实行发热病人“零报告”制度,市卫生局局长阎建民也应负重要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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