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提供必要资金农民患传染病别怕没钱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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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2:47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万学忠 非典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最担心的是疫情向广大农村扩散。这种担心不是没有理由的,由于几亿农民工在城里打工,疫区的农民工很容易将疫情带回农村,而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和医疗支付能力都很差。 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中央财政设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基金,基金总额20亿元,从预算总预备费中安排。主要用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救治工作等。 财政部、卫生部5月2日发出紧急通知,规定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按规定给予补助。 国务院农村税改费小组日前发出紧急通知,对从疫区返乡农民依法实行体检、医学观察等措施,有关费用均从当地防治非典专项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这些针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实行的免费医疗救治措施,是在应对非典紧急状态下出台的行政决定。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了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经费的落实和生活困难者的及时、有效治疗,条例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的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地政府财政预算。 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负责人,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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