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消毒液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05:16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5月13日讯记者张涛报道:由于一些群众缺乏对消毒药液安全性能的了解,一些地方在使用过氧乙酸等消毒液的过程中,相继发生了容器爆裂、破损造成人员灼伤及火灾事故。为此,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消防总队发出《关于严防过氧乙酸等消毒液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各地防治非典工作的安全,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5月2日13时40分,上海一市民随身携带用“雪碧”瓶装的过氧乙酸乘坐中巴车时,“雪碧”瓶炸裂,使车上15名乘客受到灼伤;3日上午10时10分,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体育彩票销售点柜台上放置的过氧乙酸消毒液瓶发生爆炸,灼伤1人;5月6日7时7分,南京市六合区疾病控制中心仓库存放的过氧乙酸等消毒药液容器泄漏并酿成火灾。公安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迅速报请当地非典防治领导机构,督促生产单位在过氧乙酸等消毒药液出厂前,必须贴有产品安全说明书;盛装未经稀释的过氧乙酸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未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容器一律不准使用;同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还要报请当地非典防治领导机构,广泛宣传过氧乙酸等消毒药液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方面的安全知识,严防发生事故;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全力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卫生防疫等部门,立即开展对过氧乙酸等消毒液的生产、储存、经销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公安部提醒广大群众,由于过氧乙酸是有机过氧化物,属于危险化学物品,在与还原剂、有机物等混合时,或者是受热、接触明火及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易引起燃烧爆炸,请广大群众在使用时千万小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人民日报》(2003年05月14日第十版)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