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境外援助抗“非典”物资免征进口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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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21: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9日电(记者 张毅)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境外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的物资免征进口税。 为方便尽快办理进口手续,把物资尽快送到抗“非典”第一线,海关针对境外捐赠物资的不同来源,对办理手续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海关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进口的物资,进口人持凭捐赠的有关证明(含进口物资清单和物资分配清单)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其他无偿捐赠进口的物资分为两类: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品、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由卫生部、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和省、市、自治区政府负责接收,进口人持凭其有关证明(含进口物资清单和物资分配清单)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对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在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结束以前,由卫生部、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审批后办理免税手续。 海关总署要求各地海关对上述物资的减免税申请,要尽可能在当天办好审批手续,如所附的物资分配清单当时不能提供,可以事后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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