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非典患者及疑似病人救治费用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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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12:12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 为了保证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加快疑似病人的收治确诊工作,维护正常的医疗救治秩序,自治区非典防治指挥部日前下发非典患者及疑似病人救治费用的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坚决贯彻控制疫情和治病救人第一的原则,及时收治城乡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要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简化入院手续,绝不允许因 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可以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以下简称“患者”)后,不再由患者缴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账制(普通患者需补交各项费用)。 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住院治疗或留院观察。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采取记账的方式,患者无需逐项缴纳。 患者出院时,需向院方提供其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等)复印件和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由患者或其家属对医院提供的诊疗、住院记录与费用清单进行签字确认。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患者本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合理负担、妥善解决医院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途径,进一步解决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 对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及已经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患者,各级政府和所在单位要给予适当的医疗费补助,其中:对贫困农牧民(含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和城镇困难群众(如城镇“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的失业下岗人员或学生等)中的患者一律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 对其它确有负担能力的患者,治愈出院后,患者本人或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医疗规定如数缴纳医疗救治费用,拒不缴费或故意逃费的,有关部门或医疗单位可直接从患者本人或所在单位的开户银行强行划拨,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以上办法,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及时办理患者医药费用结算手续,确保医院救治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救治医院要认真鉴别、确认和登记在本院就诊的各类患者的有关情况,并将医疗费用清单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对于参加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患者,还应及时通知各地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救治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或乱收费,疫情解除后将派工作组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了解医院救治情况和资金周转、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有关补助资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与医院结算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或补助金;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和农牧区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内蒙古晨报特供新浪独家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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