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登记管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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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7日14:1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青岛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登记管理的通告(第28号)青岛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切实做好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来人员管理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任何单位暂停招收来自发病地区的人员;对确需接收来自非发病地区的人员要在来青当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进行登记。 二、各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办理旅客住宿登记手续。对来自发病地区的旅客,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防治部门。 三、驻青外地机构及各疗养院暂停容留外来人员居住,对确需临时住宿的,要在当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进行登记。对来自发病地区的人员在登记的同时,要立即报告疾病防治部门。 四、凡来青临时居住或到宾馆住宿的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必须由来青人员本人登记,做到人证相符,不得由他人代替登记或冒名登记。 五、来青投亲访友人员及外地返青学生,要在亲戚、房主或家长的陪同下,当日即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予以登记;对来自发病地区的,要立即报告疾病防治部门。 六、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开办者,要加大对经营者的管理工作力度,对来自外地的从业人员要立即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进行登记;对来自发病地区的人员要立即报告疾病防治部门。 七、已来青人员特别是4月20日后来青尚未登记的外来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登记。 八、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会、居民小组及物业管理公司要随时掌握外来人员入住情况,做到当日入住、当日登记。及时督促收留外来人员的单位或个人,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手续。 九、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要组织警力深入到社区和单位,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采取入户核对等措施,强化对租赁房屋和用工单位的外来人员管理。对外来人员逐一进行摸排并登记造册,每日统计上报。 十、外地来青人员应当在抵青当日主动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旅店的,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同时,主动配合所在社区、单位、公安机关和疾病防治部门的询问与调查。凡不配合相关部门询问和调查、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责任不落实的人员和单位,将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广大群众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来青外地人员的管理工作,对发现来青未登记的外来人员,可拨打当地公安派出所电话予以举报。20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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