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强调“非典”污染物要高温焚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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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7日10:14 北京青年报 | ||||
黄建华 本报讯 为加强对全国医疗机构排放污水及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和指导,避免SARS病毒通过各种方式传播,造成流行蔓延,直接影响到我国各地居民的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国家环保总局已经组织编制了相应的处理处置技术方案。 据介绍,《“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中要求,对“非典”病人产生的排泄物必须采用专用的容器收集,进行单独的消毒处理,不得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非典”病人排泄物及污物必须在消毒剂溶液中浸泡24小时以上。《“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中则要求,SARS病毒污染废弃物应焚毁,而普通的垃圾焚烧炉绝不能使用,特殊的焚烧炉炉内焚烧温度不低于850℃,同时,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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