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公布十大价格违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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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2日08:34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拓峰) 记者昨日从陕西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获悉,我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从4月12日开始,共抽调检查人员1295人,分成356个检查组,检查单位2249个,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500多件,实施经济制裁近50万元,并对销售预防非典用品中的十大价格违法案进行了曝光。 这十大案件为: 1、陕西爱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的预防非典用品:口罩5.5—6元/个,过氧乙酸每桶195—200元/5公斤,违反了最高限价的紧急通知规定,被处罚10万元。 2、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销售的30W紫外线灯管由原价55元/支调至96元/支,涨幅达74.54%;预防非典消毒液过氧乙酸及84消毒液违反最高限价规定,被处罚10万元。 3、陕西洪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经警告未予改正,被处罚2万元。 4、延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过往车辆自立项目收取消毒费,被处罚10万元。 5、渭南市北塘巷“开发区福满堂第十六分店”违反体温表最高限价,以3元/支销售,被处罚5万元。 6、榆林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向出租车收取消毒费3元/车/天,共计收取6075元,已责令退款。 7、安康城区海星超市文昌路销售点,违反食盐最高限价销售食盐,被处罚1000元。 8、神木县“人人乐超市”在防非典期间的食用油销售在行业间带头涨价,扰乱市场价格,被处罚5000元。 9、咸阳红旗商场违反最高限价,将84消毒液按每瓶32元销售,哄抬物价,被处罚2万元。 10、咸阳市医药化玻公司采供站销售过氧乙酸,每500ml按20元价格销售,超出政府规定价格,被处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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