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联紧急通知:商业服务业实施疾病预防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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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1日21:0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5月1日电 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联合起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从4月29日起实施。 《措施》规定售卖熟食品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和手套;零点餐厅实行客到摆台,餐桌摆放公筷、公勺;美发美容工具、用具和用品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的紧急通知 中国商业联合会文件中商会行[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全国商业、服务业企业: 为了预防和限制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疾病在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传播,保证经营场所的环境与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085—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已于4月2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网上发布(中国商业联合会网站同时登载,网址:WWW.china-retailers.com.cn。可以下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实施预防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措施,适用于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家居中心和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餐饮服务、美发美容服务的经营场所。 该标准规定了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企业应成立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实行首见报告制、对员工建立每日健康检查等制度;要求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备与供应、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同时规定,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在目前抗击非典型肺炎流行的关键时刻,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努力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减少经济损失,制定发布这样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是非常及时的,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GB19085—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是国家在非典型性肺炎流行的非常时期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一项必须贯彻执行的技术法规。请各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充分认识该《标准》的重要性,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办法。为强化对该《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非典”发生区的商会要尽快向当地商业行政主管机关汇报,积极配合商业主管部门搞好本行业“非典”防治工作,稳定市场,保障供应。 二、“非典”发生区的商业、服务业企业的领导要把防治“非典”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对《标准》规定的各项防治措施要落实,要一抓到底,不得有半点含糊,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尚未发生“非典”的地区,商会、协会和商业、服务业企业也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积极主动的搞好预防工作。 三、在作好“非典”预防工作的同时,商业流通企业要想方设法保证市场供应,稳定民心。要切实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消毒防疫用品的供应,决不允许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出现。 四、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商品展销(展览)会等商品经营场所,也应该认真贯彻执行该《标准》。 五、所有商业、服务业企业应虚心接受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六、请各地商会将宣传贯彻落实的情况、好的做法和经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标准》的意见和修改建议等,及时反馈给我会。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抄报:国资委,商务部,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抄送:主管会领导,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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