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在全省范围内干预“非典”物品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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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8日06:4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广州4月27日电 (记者 林炜) 今天起,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对原属市场调节价格的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的通知,列入此次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是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商品,包括中西药品、中药材和饮片、卫生防护用品及医疗器械。 本次价格干预的形式分为如下三种: 一是对列入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品种利润率控制,每种产品的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5%。 二是对贯众、银花、藿香、黄芪、甘草、苍术、防风、白术、沙参、板蓝根、大青叶、野菊花、鱼腥草、黄连、连翘、蝉衣、僵蚕、柴胡、草果、淡豆豉、党参、佩兰、太子参等23种中药材实行差率管理,按实际进货价顺加的购批差率控制在15%以内,顺加的批零差率控制在30%以内。 三是对相关的卫生防护品和公众使用的医疗器械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涉及这一范围的商品的最高限价分别为:医用口罩(12层纱布)3元/个,医用口罩(16层纱布)4元/个,医用口罩(一次性)0.8元/个,医用口罩(活性炭)10元/个;水银体温计3元/支,电子体温计(上海产)50元/支;品名为过氧乙酸溶液(A+B)、规格为500g×2瓶的消毒水20元;品名为强力消毒净、规格为500g一瓶的消毒水12元;医用酒精6元/250ml一瓶。 据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对部分属于市场调节的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是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实施的。这也是《物价法》实施以来,广东首次实施全省范围的价格干预。 据了解,广东省物价局已明告各有关生产经营者,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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