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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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5日11:15 红网 | |||
为了切实控制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有效地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广泛宣传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 二、防止非典型肺炎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在湘单位、驻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都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不能缓报、瞒报、漏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对非典型肺炎病人,不得拒收、拒治,对经济困难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各级政府实行免费治疗。出现紧急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有权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三、切实加强入湘流动人口的管理。凡入湘的所有人员都要自觉接受健康登记,并接受到达机场、车站码头留验站的体温检测等健康检查,发现可疑病人,立即留验观察。城乡基层组织要对外来人员逐一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其健康状况。 四、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对病人进行隔离、对场所进行封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给予配合。 隔离对象:(1)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2)疑似非典型肺炎的病人;(3)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 封锁对象:(1)受到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工厂、学校、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自然村、建筑工地及其他特定场所;(2)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需隔离的人员或封锁的场所,由市、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被隔离或被封锁场所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或封锁场所;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触隔离人员或进入封锁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隔离或封锁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隔离或封锁;对阻挠隔离或封锁,情节严重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积极组织非典型肺炎急需的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供应,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囤积居奇及抬高物价的,工商、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要依法打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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