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报告要及时、如实 不得隐瞒谎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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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3日21:5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邬焕庆、田雨、李术峰) 传染病防治法中对疫情报告有明确规定,尤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疫情报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传染病防治法要求,上述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责任明确,法律无情。传染病防治法对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防治传染病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及时报告发现的疫情,因此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要求: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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