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高检报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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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2日10: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2入日电(记者邬焕庆、翟伟)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在谈到检察机关今年要着重做好的几项 工作时指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合 法劳动收入和合法非劳动收入。 “这是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一大转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代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已经明确了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市场主体,在实际 工作中总会遇到事实上的不平等。如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发生纠纷时,在国家、集体和个体法人利益产生争端时,人们总是 不自觉地倾向于前者,检察机关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的诸多方面也是如此。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民待遇’等意识正在得到加强,高检报告中的这个论述很好地体现了这种意识。如果能 够得到很好的实践,必然极大地促进、实现和完善司法公正。”重庆代表李祖伟说。 “观念转过来了,还要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时很好地贯彻,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郭永运代表指出,“私营企业 作为国家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合法权益应该也必须得到依法保障,私有财产和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应该得到一样平等 的保护。” “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需要以公平为前提。如果失公,该保护的没保护、该促进的没有促进,也就会 导致法律本身的失败。”李祖伟代表说,“当然,强调平等保护私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是以牺牲国有企业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 益为代价,对私营企业要公平,对国有企业同样要公平,对此,应全面、正确理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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