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是否需要中央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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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2日04:4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亓树新 今年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都对涉及千家万户的物业管理的立法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民革中央提出了《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加快立法工作的建议》的提案。该提案认为, 田在玮委员的提案是:《关于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消费货币化政策》。他建议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住房制度改革相衔接的物业管理消费货币化政策,即在现有工资体系中逐步增加物业管理消费支出。从而促使居民树立物业管理消费意识,提高居民的物业管理消费支付能力,促进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 物业管理问题是城市加速发展中突显出来的焦点问题之一,老百姓有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也有苦衷。当前,物业管理收费的主要依据是《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收费原则主要是考虑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承受能力。民革中央的提案认为,这就使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脱离,未体现质价相符的价值规律。另外,《办法》仅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做出规定,而大量非住宅物业管理收费缺乏依据。 委员们谈到,物业管理问题的核心是行政管理职能的界定。在物业管理中,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派出所以及城市管理等诸多部门,到底该由谁来管理?这些部门之间的诸多权力义务关系不清,给物业管理造成了困难,导致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收费更是各行其是。 法规不健全、法制环境差成为制约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据悉,《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公开向全社会征集意见。一位政协委员透露,此方案正在等待“会签”。据说物业管理企业的归属问题成了一个障碍,有人提出应由街道管理。田在玮委员急了:“北京‘天通苑’有居民二三十万人,划归37个街道办事处管理。你说,到底哪个街道办事处管物业管理企业?” 民革中央建议,已经出台的法规政策层次不高,没有涵盖物业管理的全部内容,整体性、连续性、实践性较差,可操作性不强,立法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并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上升为法律,将行政管理处罚的权限上升为司法行政的权限。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代表认为,应以法规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在体制、收费等原则性问题做一个统一的规范,但不宜太具体。因为各地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状况差异较大,有立法权的省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务院的法规进行细化,可出台具体的细则或实施办法。 然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乌杰委员则认为,中央没有必要对物业管理问题进行立法,可由地方立法后交给行业协会管理。 应松年代表、乌杰委员均认为,物业管理是企业的事,政府不能成为“婆婆”。在管理上由行业协会自律,政府的职责就是加强监管,给老百姓提供一个投诉和反映问题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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