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白驹委员建议对处罚偷拍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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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1日07:37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3月9日讯 (记者 万学忠) 强制与同性发生性行为、偷拍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在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中均没有规定,出现了治安死角。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白驹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治安管理条例已显出多方面的不足,应尽快修改。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关于治安管理 刘白驹委员在提案中说,在新的形势下,条例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1997年刑法修改后,条例没有随之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修改后的刑法存在衔接上的问题。如,刑法没有将强制与同性发生性行为列为犯罪,条例应该将其列为治安违法案件,加以填补; 二是近年来社会治安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治安管理对策相对滞后。例如,利用高新技术设备偷拍他人隐私行为,条例就没有规定。当前,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比较突出,但条例规定只能处罚个人,不能处罚单位,这是一个严重缺陷; 三是条例规定的一些条文比较笼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不符合法治精神; 四是条例关于执法程序和定案证据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利于防止个别执法人员以权谋私。 刘白驹委员建议,在修改条例之后,出台实施细则予以完善。另外,应当建立更为公正有效的治安管理处罚监督和制约机制。比如,在人民法院设立治安法庭,通过简易诉讼程序由治安法官审查行政处罚是否公正、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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