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产保护”为何提上党的十六大议事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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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09日04:5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2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这具有前所未有的突破意义,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进步。前不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就保护私人财产的立法问题接受了《半月谈》记者专访。 保护私人财产,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 记者:十六大召开以后,我们注意到,保护私人财产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立法也被提上议事日程。您认为立法保护私人财产,最主要意义何在? 钱明星: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2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这具有前所未有的突破意义,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进步。应当看到,保护私人财产,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有利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记者: 过去我国为什么对个人所有权极不重视,对私人财产视若仇雠呢? 钱明星:这里面有历史传统的因素,有空想社会主义的因素,有极“左”意识形态的因素。在计划经济年代,人们有个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资本主义社会通过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剩余劳动,是一种剥削。而社会主义国家就应当通过国家和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彻底取代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而消灭剥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原则,而我国和前苏联在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程中,则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而在法律上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不同的法律地位。前苏联法律强调对国家财产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比如:国有财产的返还,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假如在某项财产的归属上无法证明究竟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个人,则推定为国家所有;国有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等。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期内,在法律上只承认和保护个人的生活资料所有权,不保护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记者:那么,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日中国,强调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有哪些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呢? 钱明星:这种必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认识。首先,保护私人财产,是社会秩序稳定的保障。应当说,无论是对国家、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还是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都会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人在社会中,一旦离开了物质财富,就生活不下去。人们占有的物质财富越多,生活质量可能就越高。但社会物质财富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财富占有和支配的需求。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呢?就要靠财产所有权制度,保护那些通过合法渠道已经占有财产的人。我们古代的一些思想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战国时代的管仲说过:“律者,所以定分之争也。”这就是说,明确财产的归属是很重要的。商鞅也举例说,一只兔子在野地里奔跑,大家都会追逐这只兔子,连尧舜这样的圣人也不例外;但在市场上,有人卖兔子,大家为什么都不去抢呢?就是因为名分已定,兔子归属已定。以名分即所有权确定物之归属,以明人已之分界,可达防止社会纷争的目的。“私人财产”与“私有财产”用词没有本质区别记者: 作为一部正在讨论和审议的重要法律,物权法草案在保护私人财产方面目前尚有哪些缺憾,需要在讨论中进一步完善呢? 钱明星:总体感到,目前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6条规定还不够充分,还应从保护的角度强调得更有力一些。另外,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范围的规定,采取的还是列举式,列举了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所有权,还有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所有权。这种列举式规定本身就存在局限性,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仅限于这些明确列举出的对象。我认为,关于私人所有权范围的法律规定,最好应是开放式,个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任何财产(乃至那些无法证明系非法所得的私人财产),都应纳入私人合法财产范围,法律都应当予以保护。如个人将来可以依法拥有私人汽车、飞机、轮船等。 记者:我们注意到,十六大报告中使用的是“私人财产”这一名词,而学者和民营企业家则多倾向于使用“私有财产”这一名词。您认为,二者究竟有无本质区别? 钱明星:顾名思义,所谓私人财产,侧重强调主体,与国家、集体相对应;所谓私有财产,侧重强调归属,与国有、集体所有相对应。我认为,二者只是称呼不同,侧重点不同而已,实质上还是一回事,指的都是私人所有的财产。“私人财产”一词,社会色彩更多一些,似乎更中性、含蓄一些。 保护私人财产有三大工作亟待做好 记者:保护私人财产,今后还要特别注意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钱明星:有三大工作亟待做好。一是全社会建立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观念。我们过去一直讲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够重视。今后,如何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他人私人财产的观念,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即使我们的民法典及其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所有权规定再完善,在社会上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二是要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同等法律保护。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明确财产所有权首先是为市场竞争提供平等的法律前提。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赋予每个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使之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展开自由、公平、合理的竞争。物权法就要平等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惟其如此,市场机制的形成、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是可能的。 三是还要采取配套政策和措施,将保护私人财产落到实处。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都应采取措施,对发展私营经济和保护私人财产给予合法的法律保护,以实现公平竞争,保护竞争结果。比如,一个城市经济、区域经济的发展,不能像过去有些地方那样以损害个人利益和私人财产为代价。在城市改建、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受损的私人财产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小资料 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民法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论著有:《物权法原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等。参加过全国人大多部法律草案的讨论。 《江南时报》(2003年02月09日第二版) 民营企业家谈保护私人财产 上个月15日,全国工商联和《半月谈》联合举办了“民营企业家‘保护私人财产’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民营企业家围绕保护私人财产的重要意义、如何进一步保护私人财产等敏感话题,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康得机电发展总公司董事长钟玉 多年来,人们“谈私色变”,“谈资本色变”,而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真是一个伟大的理论创新成果,是党的所有制理论的巨大进步。毫无疑问,这是认识上的一次突破,反映了我们党在新时期新阶段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和私人财产观念的重大转变。 真正落实保护私人财产,并不容易,我觉得首先要做的是扭转观念,破除对私人财富的误解,社会观念中好像私企的钱都是“抄来”的,不正当的,希望通过宣传、引导,营造保护私人权益的社会环境;其次,要立法保护,并做到立法与执法同步。希望全国工商联作为中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娘家,多为非公有制经济说话,为民营企业远离财产侵害保驾护航,从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安心在国内创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奥亚德集团董事长王子华 由于私人财产保护不力,在地方各级政府辛辛苦苦引进外资的同时,国内资本外流现象惊人。所以,地方政府应该先引进和留住内资。毋庸讳言,目前的现状,地方政府普遍还是最重视国企,第二重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最次,某种意义上民营企业还是“二等公民”。作为非公经济人士,我希望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考虑再细化一些,可操作性强一些。我们这些私营企业的财产,到底是法人财产还是私人财产?我认为,从立法上,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晰。 大中电器公司董事长张大中 我认为,私人财产再多,在个人名下的企业做得再大,说到底最终是社会的。社会财富是一代代不断积累下来的,需要一代代保护好。而且财富的积累,也意味着社会责任的积累。因为每个人的财产多了,生活好了,就更珍惜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更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文革”年代,社会财富被破坏和剥夺得非常严重,十分令人痛惜。而正是这个年代,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很差,想的就是剥夺别人的权利、财产,甚至生命。前几年,我们民营企业界不断呼吁保护私人财产,得到党和国家的响应。十六大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与创造。对这一英明之举,我非常拥护。 爱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蓓 保护好私人财产,可能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目前法律法规,特别是社会意识和观念,距此还有很大的距离。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对私有财产有着非常明确的保护规定,执行起来也非常严格,但我们国家在法律上需要完善,特别是在执法方面加大力度。需要指出的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私企老板及私人财产往往看低三分。我下海经商,最初从餐饮业做起,很多行政执法人员认为你是个“小个体户”,根本不把你放在平等的地位来看待,动辄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侵害你的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为此,我们没少受委屈。我们希望加大对私人财产保护意义的宣传,强化全民对保护私人财产的认识。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将保护私人财产深入、细化地体现在法律上。另外,在法律制定后还需加大执行力度,避免立法与执法脱节。本版稿件选自《半月谈》,本报有删节 保护私人财产的六条法律规定(资料链接) 一、本法所称的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二、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 三、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 四、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 五、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六、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摘自民法典草案第二编) 《江南时报》(2003年02月09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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