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有“开门立法” 才有“依法治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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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3日05:08 北京青年报 | ||
去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上,第一次将“政治文明”的提法写入政治报告,并和大家耳熟能详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并列,预示了中国社会政治生活将在“三个文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下,发生重要的变化。 而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依法治国”观念的确立和贯彻。而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需要立法过程的充分民主化为基本前提,需要立法程序的合法和立法过程的公 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必须充分尊重和反映政府、公众和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尊重和保障所有合法公民及法人的权利,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其本来的目的,才能成为比以人的意志治国或以行政命令治国更先进的政治文明形态。而使法律具有上述“良法”属性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得到表达和关注,并经过必要且合法的程序,最终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反之,如果法律、法规的制定不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不能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则很可能造成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多地强化了政府的“治权”,而忽略甚至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权”,依法治国也就有可能演变成了“依法治民”,从而也就从根本上违反了依法治国的本意。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由于其具体细致且针对性强,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部分法规的制定过程却往往因为过于偏重于时效和实用,而相对简化和随意。如养狗的太多,就出台“限养法”,街头摊点太多就制定市容条例。虽然从效果上看,行政部门因为有“法”可“依”而加大了治理力度,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可能因为立法程序的“从简”,而使法规本身就缺少必须的合法性,并因为没有经过充分讨论,没有了解和反映各不同利益方的意见,以至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事先没有考虑到的问题,不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可能造成在法律的名义下对公民或法人权利的侵害。 改变这一状况的有效途径,就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严格立法程序,完善参与机制,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平台,形成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立法过程的制度和管道,使任何一项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充分了解各方意见、反映各方利益、保障各方权利的基础上形成。 这样的过程有可能使立法的过程变得相对复杂和缓慢,使立法不能“一事一法”地对应于“依法行政”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的“治权”受到限制而不能令行禁止。但这不是损失,却正是进步。程序正义是一切正义的基础,立法程序的合法,则是依法治国的最基础之基础。让政府和百姓一同认同和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政府和百姓共同认同并尊重立法程序,共同参与立法过程,并在此基础上以法律的名义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确认各自的行为权限和准则。 近年来,北京市人大、政协采取了多种形式,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最普通的百姓,都有机会和渠道在立法过程中反映情况、发表意见。不管是人大代表中的“立法专业户”,还是主动上门、投书反映意见的普通百姓,他们都是在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力。这样自觉的代表、委员和普通百姓越多,我们的法制建设就越有希望。 本报评论员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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