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周刊》第42期:我国审议“民法典”予权与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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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30日05:13 中国《新闻周刊》 | ||
中国正在审议一部新的法律:民法。这部法律将完善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但这并不是它的全部意义所在 本刊记者/张朔 12月23日上午9点整,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双月召开一次的例会,这天上午的场景与以 “民法的制定,国内外都非常关注。这次把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一个丰硕成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个巨大成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说。 翻阅过厚达216页、总共1209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后便知道,这位起草者的评价毫不为过。 面世:一波三折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在一些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然而,在中国,这样一部全面涉及民生的重要法律却有过很长一段时间的缺席。 上个世纪50年代、60年代和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曾经几次起草民法,但都没有成功。原因有很多,而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当时的中国还缺乏制定民法的社会条件、缺乏民法所要规范的经济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民事主体的平等和多元、强调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协调的民法,的确有点“生不逢时”。 “是改革开放带来了民法的春天。”王胜明的话中透着高兴。他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十分重视制定民事法律。由于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为了加快民事立法,就先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成了单行法律。 20多年来,中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还在一大批其他法律,如民用航空法、海洋法、土地管理法等等中,作出了有关民事规范的法律规定。 总共大约60部民事法律和具有民事规范的其他法律,在保护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还远远不够。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抓紧编纂民法典,再次被提上日程。 2002年,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驶入快车道。 1月,民法典核心部分——物权法征求意见,经多次研究修改,形成物权法草案。 10月,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总共9编的民法草案初稿,内容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是现行法律,编入民法时暂未作改动,其他5编则都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重新起草的。 12月,在今年最后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民法草案被提请审议。 性质:予权与民 “民法实际上是个权利法。”一位参与了民法草案起草工作的法学专家如此概括这部法典的性质。 他进一步解释说:“民法讲了公民、企业等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权利。现在,行政机关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的事。一些应该由老百姓、由企业自己去办的事情,行政机关却越俎代庖。这个问题讲清楚后,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将产生重要影响,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应当由强化公民义务、政府权力转变为强化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民法的制定无疑对此具有积极意义。那么,在洋洋千余条的民法草案中,有哪些重要的权利规定?以下关键词不可不提: ——“物权” 民法草案规定,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作为此次编纂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内容,得到学界高度评价。民法起草者之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家福说,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曾长期被忽视、被否定,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的创造力因而受到压制。起草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千百万、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中国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 王家福同时指出,物权本身也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一个人的物权得不到保障,便很难实现生存、稳定、发展这些目标。所以物权法能够促进人权更好、更充分地实现。 ——“私人所有权” 在民法草案物权法一编中,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后,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而数十天前,同样是在人民大会堂,中共十六大明确表示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一个是执政党的决策,一个是国家法律的探索,两者遥相呼应。 草案所称的私人所有权,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草案同时规定: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说,对三种所有权的划分,学界起初是有不同意见的。一些学者提出,不要去区分权利,不要去区分国家、集体和个人,只要是权利,一起保护就是了。这种意见有合理之处,但经过起草部门反复研究,最终没有采纳。主要理由是,物权法要反映国家根本经济制度,中国目前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一点无法回避。 ——“人格权” 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独立成编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反映了中国对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据了解,这在世界民法界尚无先例。 除了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单行法律已经规定的权利外,民法草案人格权一编新增加了两项权利:信用和隐私。把信用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这在当下的中国的确是必要之举,对于建设信用社会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而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这在中国的法律中是第一次出现。草案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在高度信息化带来的隐私危机已露端倪之际,隐私权的出台无疑将更好地保障公民应有的权益。 此外,民法草案还扩大了对一些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例如,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为了避免在精神赔偿上的“漫天要价”,草案也规定了合理的赔偿标准。 总之,在民法草案中,人们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增多了,规定也更加科学而合理,更加美好的社会法制环境指日可待。 出台:众望所归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一般做法,当一部法律草案获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因为已经经过了多方论证和调研,若无意外,应该能够三审而过,个别分歧较大的要通过四审。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后,对文本进行反复修改,最终达成一致。鉴于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民法草案1209条的规模是一般单行法律的20倍左右,它的审议过程相应地也会比较长。 与此相对应的,是各界对民法典早日出台的期待。草案起草者自不必说,活跃在法律应用第一线的律师们也纷纷表达了热切的心情。北京金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徐钢律师的话有一定代表性。他表示,尽管中国已颁布了很多法律,但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还是会碰到处理问题无法可依的情形,希望民法典能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弥补以前法律不完善的地方。中国民法的发展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应该借鉴别人的先进经验,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有所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这部民法草案采取的是每编单独序号的编排方式。一位起草者告诉记者,这是为了以后对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时更加方便。 声明:本稿件为中国《新闻周刊》独家提供新浪网,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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