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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缘起:十六大报告充满了新思维、新观点。在收入分配方面,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明确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如何体现,强调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等。十六大的这些重大理论和政策创新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将对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请看专家学者们的评说。
按要素贡献分配更体现效率、公平
以资源贡献价值论为指导和以按要素贡献分配为原则所最终形成的分配格局,必定是一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这种格局,也正是讲究效率、追求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是执政的共产党为适应实践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分配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方面所作出的与时俱进的重大调整。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到位了
十年前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十年来,我国的资源配置方式、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政府经济职能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无庸讳言,这些变化都还没有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就分配而言,按劳分配之外的其他分配形式和分配做法,在政策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在理论上也没有得到合理的阐释。在理论、政策与实践之间脱节和矛盾的情况下,即使在实践层面上出现了一些有效的分配形式和做法,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是成问题的,它们所产生的效率也是很有限度的。因此,对现行分配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致力改变目前这种理论、政策与实践脱节和矛盾的状况,建立一种新型的分配制度,使之适应实践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便成了必然。
十六大报告不仅十分准确地将“劳动"归入“要素"的行列,而且十分强调“贡献",并将按要素贡献分配确立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表明,执政党的政策在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方面,迈出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大步。至此,中国在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分配制度的进程中,就其大政策而言,可以说是基本到位了。
以资源(要素)贡献价值论为依据,以按要素贡献分配为原则
在我看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讲究效率、追求公平的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实行的分配制度,必须体现出这个根本要求,应该是一种能提高效率和体现公平的分配制度。而以资源(要素)贡献价值论为依据、以按要素贡献分配为原则所构建的分配制度,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一种分配制度。因为,只有在这种制度安排之下,才能内生出激励因素,才能可持续地对资源配置和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进行刺激,才能以“贡献为惟一标准"和通过“等量贡献取得等量报酬"去体现最起码的公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是一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亦即是一种产品商品化、交换市场化和采取财产分立制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中,社会产品在社会成员中的起始分配,借助商品买卖交换的方式实现,说到底,就是价值的分配。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是什么呢?我认为,它只能是投入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等)在社会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在现代经济中,用于生产产品和劳务的要素是多元化的。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的价值的总和,就是投入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所作出的贡献的总和,也就是社会成员在分配中所得的总和。在这里,生产要素贡献的总量决定价值的总量,而价值的总量又决定着分配所得的总量。当然,从个体的角度来说,分配所得的数量是不等的。这种不等,完全由于个体要素所作的贡献不同,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在价值总量中所占份额的不同所决定。说得通俗一点,社会产品就像是一块“蛋糕",它在各种生产要素的共同参与下,“众人拾柴火焰高"而做成。“蛋糕"做出来了,怎样进行分配?当然不能采取“排排坐,分果果,你一个,我一个"式的平均主义的做法,而必须以贡献大小作为标准,等量贡献取得等量报酬。贡献有大小之分,分配所得也就有多寡之别。这种按要素贡献分配所出现的差异,自然就会诱发出强大的激励因素。要想多得收入,就得多作贡献。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等要素都争作贡献,效率就会提高,经济就会发展,“蛋糕"就会越做越大。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有的效率之义。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以“贡献"作为分配依据的惟一标准,而且贡献的大小由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市场去加以判定,等量贡献取得等量报酬,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有的公平之义。
资源贡献价值论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
资源贡献价值论,全面地肯定各种要素在生产中所起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全面肯定它们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这种肯定,当然也包括对劳动的肯定。因之,资源贡献价值论决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全盘否定,而只是对它进行扬弃,并且还吸收了它的合理内核。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源贡献价值论亦可称之为对劳动价值论的一种发展。那么,按要素贡献分配,在内涵上说,便必然包括了按劳分配。在当今世界,在所有的生产要素当中,“劳动"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中所作的贡献无疑是最大的。在按要素贡献分配所产生的分配构成中,按劳分配所占的份额无疑也是最大的。这就是说,以资源贡献价值论为指导和以按要素贡献分配为原则所最终形成的分配格局,必定是一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这种格局,也正是讲究效率、追求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一种格局。□李金亮(作者系暨南大学经济学教授)
管理是高值的生产劳动
管理劳动从一般劳动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劳动形式,它就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特殊的运动规律。
管理劳动是最复杂的脑力劳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生产劳动已从体力劳动为主逐渐转化为脑力劳动为主,从简单劳动为主逐渐转化为复杂劳动为主。在现代,管理劳动不但是复杂的脑力劳动,而且是更复杂、更高级的智力劳动,管理者要掌握现代信息手段、市场知识、资本运营和企业发展战略,特别是要善于创新。管理者的知识水平和工作好坏,关系到企业兴衰成败。列宁处在企业规模还不算大、管理难度还不算高的80多年前就看到了这一点,他说:“任何管理工作都需要有特殊的本领。”“有的人可以当一个最有能力的革命家和鼓动家,但完全不适合做一个管理人员。”
管理劳动创造高次方的一般劳动的价值。马克思是以社会平均劳动的简单劳动为标准单位计量价值的,并说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这在他所处的时代和针对一般劳动来说是正确的。但对当今社会最复杂和最高级的管理劳动则未必合适。因为管理劳动所创造的“生产力”和“新力量”,往往是潜在的、未来的,而且无法以这样的标准和单位来衡量。高明的管理者的一个巧妙举措,在无须增加资金、劳动力和延长时间的情况下,也可能把效率提得极高。所以管理劳动的效率,只能用其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来估量。如果将其与一般劳动的效率比较,不是乘数的倍加,而是一般劳动的高次方了。
管理劳动应当取得比一般劳动高得多的报酬。之所以如此,当然主要因为它是最复杂和有可能取得最高效率的劳动,还因为它是最稀缺的人力资源和劳动力价值(教育和学习成本)最高的资源。马克思说:“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高的价值。”马克思这句话还是针对一般的复杂劳动而言的。对于管理劳动这种最复杂而更高级得多的劳动,其劳动力的价值就更高得多,所以,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如经理年薪制、经营者持股等,给予多高的报酬,只要与其贡献相对应,都不为多。私营和外资企业主兼任管理的,他们的收入中也应包含管理劳动报酬的部分。他们通过管理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越大,管理劳动的报酬越多,其身份中劳动的属性也越多。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有一个原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工资是由维持工人及其家庭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以及工人本人接受教育培训的费用所决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大体如此。但这个原理并不适合管理劳动。管理劳动的报酬应当比这个水平高得多。
企业管理者阶层(包括部分兼任管理的私营企业主)是市场化改革最积极的推进者。我国大多数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主要管理者成了买卖的当事人。他们为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终日搏击于市场风浪中。他们了解市场、研究市场,寻找商机,利用市场,争取在市场竞争中取胜。所以他们必定是市场经济最积极的实践者、推进者和企业制度的创新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又有较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支配着大量资源,对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影响。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要贡献,理应得到较高的社会地位。 □张井(作者系广东省管理干部学院原院长、教授)
富民之路: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句话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响和共鸣。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可谓天经地义;现在为什么要提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呢?这个问题可以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等方面来认识。
不仅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一些低收入者也拥有非劳动收入
随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实行,人们的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除了劳动收入之外,非劳动收入越来越多。其中劳动收入是人们通过自己的直接劳动获得的收入,也就是劳动报酬,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党政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农民的劳动所得以及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则是劳动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的投入所得,如存款利息、股息、经营收益中已分配的利润、馈赠、转移支付收入等。尽管不同社会阶层的收入结构有差异,他们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比例不同,但是拥有非劳动收入的人不仅包括那些高收入者,而且广大中等收入者和一些低收入者也可以从某些渠道获得一定的非劳动收入。判断各种收入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劳动收入都是合法收入,但也有某些劳动收入属于不合法收入。例如,按照税法应当纳税的劳动收入如果没有纳税,漏税部分就不是合法的劳动收入。有的劳动者或企业非法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也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所形成的收入也属于非法收入。至于非劳动收入,当然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诸如利息、股息等都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但是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收入则属于非法的非劳动收入。既然广大社会成员的收入都包含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那么把两者一起纳入保护范围,实际上也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保护一切合法收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这些要求反映到社会经济制度中,就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只有把人们的收入和贡献全面挂钩,使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得到保护,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现实中,各种生产要素为不同的所有者掌握。发展市场经济,要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或生产要素),不能无偿占用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要素,必须根据不同利益主体提供的生产要素及其贡献来分配。提供的要素数量越多、质量越高,贡献越大、所获得的收入就越多。这样做不仅可以促使人们将已有的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而且能够鼓励人们用已经形成的收入进行积累,进一步转化为生产要素,用于扩大再生产。只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才能既调动劳动者的劳动或工作积极性,又调动人们的投资积极性和提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从而为加快发展生产力创造有利的条件。
应将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和非劳动收入写入宪法
由于过去长期受“左”的思想和政策的影响,人们对民间财富、收入和资本迅速增长的看法存在某些误区,加之一些非法谋取收入的活动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引起不满,结果出现一种偏向:一部分社会成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得较多的收入,其来源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也往往受到怀疑,甚至以种种理由加以限制和敲诈,使其产生一种不安全感,以致影响他们进一步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显得十分必要和及时。
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就必须建立和健全有关法律。例如,可以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可以在有关法律中具体界定哪些收入属于合法,哪些属于非法,进一步明确取缔非法收入的手段和措施。同时,必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政策,使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规范化、公开化。 □郑志国(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授)
效率与公平:市场作用和政府职能的协调
怎样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现阶段分配理论与政策需致力解决好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承接着十五大提出的“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一步指出了如何贯彻这一原则的思路,这就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一思路为我们在实践中更好地理顺分配关系,以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清晰地界定了市场与政府的不同职能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清晰地界定了市场与政府的不同职能。市场机制的职能是扶优汰劣的,是增进效率的;初次分配正是在企业等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运行获得合法收入的过程中实现的,其中多为社会提供有效劳动、有效产出的企业和个人就可以多得,反之则少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于由市场发挥作用的初次分配过程一般不以指令方式直接介入,政府的“越位"将可能使市场对分配的作用“失真";政府在分配问题上的职能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调节社会各阶层和各地区的收入。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力发展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应该体现在两个层次上:一个层次是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投入产出是以市场为依据的,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来自于市场的回报。善于把握市场机遇并取得高效率的企业,就能得到较高的市场回报。所以,我们应该既深化企业改革,使之成为更完善的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应该健全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建设,使市场更加完善,使各市场主体面对的是公平统一的市场,从而更真实地反映企业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在公平的市场竞争面前,企业间合法收入的差异是必要的,因为它在提高微观经济运行质量的同时,也在宏观意义上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另一个层次是在企业受市场制约的基础上形成的企业与个人的关系,即首先是个人收入与企业收入挂钩,其次是企业内部职工的收入分配也将因其对企业的贡献而形成合理的收入差距。企业内部分配的效率导向也是必要的,因为它在以利益机制激励个人以才智等要素贡献于企业的同时,也必然增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再分配注重公平:全面小康目标的要求
“再分配注重公平"的精神又是如何体现的呢?再分配环节不论是否通过市场,它都应反映政府政策的作用。政府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如政府提供的救济、福利补助、社会保障支出等)等政策措施,使高收入者个人、阶层、行业或机构收入的一部分再转化为社会的收入,并使低收入阶层成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获益者。
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在渐进式改革进程中,我们打破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依赖国家及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模式,使收入差距在市场效率面前逐渐加大。应该肯定,这种收入差距的加大总体上是符合市场原则的,因而是合理的。当然,完整意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而收入差距若不断拉大,是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悖的。因为全面小康和目前已达到的总体小康的不同之处,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全面消灭贫困现象,这需要对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不平衡问题实行有效的调控。
当前我们在进一步搞好收入再分配调节中应推进这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以增进就业来培育收入之源,增进“民生之本"。在再分配政策上,对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及应届毕业大学生就业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更加宽松的政策。
二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使之在覆盖面、系统性、保障度上有进一步改观,跟上转型期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税制和完善税收征管环节,如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行业结构的变化,以税收为杠杆,调节好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减少和杜绝须纳税收入中存在的逃逸税收现象,以及对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且吸纳下岗工人再就业效果显著的那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在税收上适当照顾,等等。
四是以配套的宏观经济政策引导高收入者的消费和投资,使之有明显的增长,以进一步增强再分配的物质基础,从总体上有利于实现分配政策上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董小麟(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经济学教授)
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界定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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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认为,劳动收入是指各类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报酬。从城镇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业人员,其劳动收入主要是工薪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从农村看,劳动收入是指农民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生产的各种劳动产品获得的收入等。
非劳动收入是指通过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获得的收入,其中资本要素获得的收入有股金分红、利息等,技术要素获得的收入有技术股份分红、出售专利所得等,经营管理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股份分红等。
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首先要从法律上界定收入的合法与非法。非法收入包括通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收入,对非法收入要予以打击、取缔和清缴。在这方面,我国颁布的刑法、反走私法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合法劳动收入,以劳动法为龙头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作出了相应的保护规定。
其次,要明确非劳动收入合法有效的途径。如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及其相关法规政策,就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可以折合成技术股,获得相应的股份分红收入,或者按科技成果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提取的这部分收入直接支付给科技人员。
第三,要从制度上予以保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制度与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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