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拉萨11月3日电(记者 崔峰)每年的春天,当高原尽现生机之时,来自西藏各地的人大代表齐聚拉萨,参加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
来自林芝地区的一位代表说,他出生在黑暗的农奴制社会,那时只有专制,是少数人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对多数人实行统治的制度;而现在,他终于可以代表自己的乡亲,扬眉吐 气地制定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法规。
西藏和平解放50多年来,自治区制定了几百项地方性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西藏人民的法制意识空前提高,法制正成为维护西藏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的有力工具。
新法律埋葬了旧体制
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的,人们在法律地位上极不平等,农奴主以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封建农奴制度,动辄对农奴和奴隶实施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投水等骇人听闻的酷刑。民主改革敲响了封建农奴制的丧钟,西藏百万翻身农奴有史以来第一次当家作了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作为一名公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经过多年发展,西藏已初步建立了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的民族法规体系。这个体系中的地方性法规以极强的西藏地方特色对国家法律进行了配合、补充,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婚姻、教育、语言文字、司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
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普选,昔日的农奴和奴隶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他们踊跃参加选举,并由此产生了自治区各级权力机关。一大批翻身农奴和奴隶担任了自治区各级领导职务。
1965年9月,西藏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功召开,西藏自治区及其人民政府正式宣告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建立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从制度上确保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政策在西藏的实现,保障了西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以及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权利,从而为西藏在国家的特殊支持和帮助下根据本地民族特色实现与全国共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法制真正走进大众
今年71岁的尼玛次仁,曾是西藏山南索康·旺庆格勒庄园的农奴。当年,旺庆格勒说:“尼玛次仁是我的财产,我愿意把他揉成团,装在口袋里,随我;我高兴把他拉成条,围在腰上,也由我。”西藏和平解放后,尼玛次仁当选为西藏第一个农民协会的主任。他激动地说,现在有法律保障我的人身自由,我再也不是谁的私人财产,活得心里敞亮。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在人民群众中进行了较为深入和全面的普法教育。特别是“三五”普法期间,西藏各地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作用,以公安特派员、司法助理员为骨干,深入乡村巡回宣讲,并以问答、说唱诗歌等形式编译出通俗易懂的藏文教材发放到农牧民手中。拉萨、日喀则、那曲等地利用各种民间节庆日群众聚集时机,以召开大会、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普法内容上各有侧重。在学习安排上,他们本着“农闲多学、农忙少学、利用晚间、狠抓冬季”和“需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广大群众学习。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藏族人民法律意识空前提高,全区已有超过200万人接受了普法教育,青少年在校学生普法率达到93%以上。在西藏县乡换届选举中,选民的参选率基本都在90%以上。过去,藏族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后,或是私了,或是找喇嘛解决。如今,他们知法懂法,有了纠纷习惯于找乡里的法律调解中心、找律师解决。
西藏的律师业务由过去的单纯民事代理、刑事辩护和代理,逐步向经济、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股份制改造、政府法律顾问等领域拓展,律师办案数由20世纪80年代的十几件上升到去年的近2000件。
自治区和拉萨市的法制部门也将法律服务台带进了社区,广大群众不用出院子就可以找到法律服务志愿者,随时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法律进入社区后,实现了对群众法制教育的经常化,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意识明显增强。
依法治藏步伐矫健
社会主义新西藏的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始于1956年4月,当时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大会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从此拉开了西藏地方法制建设的序幕。西藏民主改革后,《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于1963年3月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百万翻身农奴开天辟地第一次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旧西藏的一切反动法典被宣告彻底废除,西藏各族人民的基本人权开始得到了保证。
从1965年至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权力,制定了200多项符合西藏实际情况、维护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决定和决议,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在国家宪法原则指导下,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西藏人民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地方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999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决定》,使区内各项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走向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轨道,依法治藏步伐更加矫健。
在“依法治藏”工作思路的指引下,西藏自治区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立法特色和机制。自治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对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拉萨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使西藏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西藏自治区还以制定颁布的《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为契机,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推进依法治藏进程,为全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自治区有关领导同志表示,今后将继续坚持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抓紧制定规范全区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法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步伐,保障全区的开发建设;抓紧进行清理、修订或废止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不利于开放市场、妨碍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法规;根据西部大开发的需要确定立法重点,实现可持续性战略的法制化,加大“依法治藏”的进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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