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15年的艰难谈判,作为全球第九大经济实体的中国正式跨入了WTO的大门。我国入世后,保险业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有挑战,也有机遇,现在择其要者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我国入世后要发放更多的营业执照给外国保险公司,这是毫无疑问的。更多的外国保险公司登陆中国,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特别是经济实力较强、经营理念先进、业务技术精湛的外国保险公司,会给我国的保险公司造成一定的冲击。
在我国入世以后的过渡时期或者过渡期后,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区都会逐步放开。目前,只允许外资寿险公司经营个人寿险、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三资”企业的财产保险的限制将会取消。开放城市也会逐步扩展到中国的沿海城市。这些都会加剧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
在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经营业务的组织形式上,将允许外资公司成立独资的子公司。现在在中国经营业务的外资公司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一种是合资公司,主要是合资寿险公司。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外资公司的子公司。今后外资保险公司也可以以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在中国设立机构。外资公司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其选择对自身合适的模式发展业务。
中国保险企业的经济实力较弱。中国保险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太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的资本总额有200亿元左右人民币,外国任何一家大的保险公司的资本都比中国的保险总资本额多。据专家估计,按照目前我国保险业资本不足的情况,加上未来几年保险业的发展(据测算,到2005年全国的保费收入可达到2800亿元),未来五年内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资本缺额将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约合100多亿美元,这是制约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所有者缺位。尤其是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来说,其所有者的地位是模糊的,国家作为惟一的出资人,对国有保险公司可以提出诸多要求,使保险企业的经营者无所适从。这种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建立明确的责任联系,制约了保险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由于产权关系不清,保险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就不够关心,积极性就难以发挥。因此,问题的关键要彻底改变现行的保险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
我国保险人才的匮乏,是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据了解,全国大概有十五六万个保险员工(这里只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不包括营销员),十五六万人对十三亿人口的国家来说并不算多,更重要的是高素质的人才更少。保险人才缺乏,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我们培育人才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的问题。今后我国还需要设立一些新的保险机构,更多的外国公司要陆续进入中国,都需要一大批保险从业人员。因此,尽快培养—批高素质的人才,是面临入世的中国保险业的重要课题。
为了实现二十一世纪最初几年中国保险业发展的规划,除了实行那些适合国内外经济环境和符合国际规则的保险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经营管理方式之外,中国的保险行业和监管部门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实现多元化建设。在逐步增加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的同时,要培育和发展更多的保险中介机构,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市场的结构。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确实太少了,其原因一是一些保险公司不太适应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承保业务。二是保险客户也缺乏使用保险中介机构为他们设计、安排保险的习惯和意识。三是目前我们保险条款的趋同化和费率的单一化,不能给保险经纪人更多的活动空间。今后在继续发展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外,还应当发展保险公估公司、律师公司等为保险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以完善中国保险市场的结构。
二、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把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逐步改造为国家控股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的改造是方向。一家公司实行股份制和上市,要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要三年连续盈利,第二个条件是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股份制改造,不仅是为了解决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改革它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机制,把保险公司置于保险监管部门、社会舆论和保户的监督之下。
三、根据中国政府开发大西北的战略决策和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举措,鼓励中资和外资公司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现在我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保险的深度、密度差距很大,中西部地区保险业发展滞后。现在中国政府开发大西北,实行了很多鼓励和优惠政策,同时,不少外资保险公司有意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中国政府要按照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所作的承诺,逐步实现中国保险市场(包括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
四、保险公司应当转变经营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现代企业营销理念的转变,是由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和促销向客户、成本、交流和便捷的转变。这种转变体现了以企业为主的经营理念向以客户为主的“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的转变。只有转变了经营理念,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保险公司在设计一种产品、采取一种营销措施或是处理一项赔案时,才能首先考虑客户的需要,而不是把企业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位。
五、完善保险监管机制,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入世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挑战之一就是对保险监管的挑战。保监会成立之后,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障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作用,再加上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保险监管体系趋于完善,并逐步和国际保险监管体系接轨。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保险监管由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方式,向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方向过渡,这是完全正确的。为了适应我国入世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形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该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转变。二是由机构性的监管逐步向功能性的监管转变。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中的保险、证券、银行的分业经营,设有三个监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管。这是属于机构性的监管。现在我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已经开始了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相互替代,如果仍然实行几个金融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相互之间不易进行协调,势必降低工作效率,影响整个金融行业的经营。如果由一个部门根据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相互融合、联系密切的特点进行监管,也即进行功能性的监管,就可以省时、省事,很多问题也容易解决,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据调查国外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的模式,大概有39个是采取了不同形式的统—监管的形式,约占53%,多数国家的金融业虽然是分业经营,但它们的监管是采取这种混合型的功能性监管方式。这就是目前世界上比较普遍流行的分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模式。三是在条件具备之后由分业经营、混业监管转变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模式,最终使我国的银行、保险、证券从经营到监管都融为一体,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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