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大幅减让后,运用合法的特殊关税政策保护本国经济发展,是各成员通行做法
中国的关税政策一直是WTO及其成员关注的焦点。“贸易壁垒递减原则”是WTO的5条基本原则之一。入世后,我国关税将大幅减让。近几年,我国平均关税税率已从1992年的43.2%,降至15.3%。但我国关税水平仍不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为4.7%,发展中国家为13%─15%。此外还存在着关税税率结构不尽合理、关税化程度不高、关税减免政策不够规范等问题。
入世后,我国关税政策调整将遵循“降低关税水平,理顺税率结构;扩大征税税基,稳定进口税收;削减税率峰值,实行适度保护”的方针,履行关税减让承诺,到2005年底,我国关税降至10%,全面实现与WTO贸易一致的关税制度改革。
关税是WTO的合法调控和保护手段,各成员都在充分运用关税政策,保护和促进自身经济发展。我国关税一旦降至13%以下,将会对部分产业产生实质性影响。为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关税灵活多变的特点,采取相应对策。比如,针对亚太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压力和降低关税对国内产业保护的冲击,建立包括季节税、复合关税、反倾销税、紧急关税等在内的特殊关税制度,保护和扶持民族产业。又比如,针对外国倾销给我国造成的损失和对新兴产业的冲击,充分利用WTO赋予的权利,在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增设反倾销、反补贴税,制定动用紧急关税的标准。再比如,清理和调整关税减免政策,完善关税优惠制度,在废除不必要减免关税政策的同时,对高科技产品、先进技术设备的进口,实行关税减免政策。此外,改进关税征管办法,完善海关估价办法,全面实施WTO海关估价协议等,也是有效的应对措施。
企业要求通关速度更快、服务更好。建立构筑新型的便捷通关体系势在必行
今后,企业竞争将更激烈,产品的更新换代将更快,“零库存”企业也将更多,于是,企业对通关速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把握国际物流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构筑新型的便捷通关模式,实现对进出境物流无障碍通关,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竞争的需要,已摆在海关面前。
为应对入世,我国海关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海关的先进经验,进行了一系列业务制度改革:一是从1月1日起,推行了新的通关作业模式,成立审单中心,扩大计算机审单,加快了通关速度。二是从5月起推广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规范外贸秩序,鼓励合法进出,在维护正常进出口中加快通关速度。三是从8月18日起,推广跨关区快速通关系统,全国范围内转关运输货物只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了通关效率。
宁波海关,今年以来学习了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海关“突出服务”的做法,学习了荷兰海关“突出客户导向”的理念,把转变观念、强化服务作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前提条件,组织所有业务人员参加创建“文明窗口”,在关区内推行“首问责任制”。先后推出了支持扩大宁波外贸出口的8项措施和支持IT企业的6条通关便利措施,开设了出口“绿色通道”,实行双休日通关,组织所属保税区、机场海关,协同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于今年2月开通了宁波保税区至宁波空港和上海空港直通关,凡保税区经浦东机场的进出口货物,保税区海关在1天内完成全部通关手续,比以往缩短了2—3天。宁波至杭州进出口货物“直通车”、宁波至北京的空运货物“直通车”也相继开通。我们还努力向科技要通关效率,开发了全国海关系统首家集网上报关、审批、查询等多种功能的公共服务信息网,有效地提高了通关效率。目前,出口货物通关时间已由原来平均8小时缩短到2小时。
与国际国内其它单位合作,以提高“大通关”速度及企业和地区的竞争力
从实际情况看,各主要发达国家的海关等执法部门,都非常重视寻求广泛的执法合作,以提高执法效能。合作形式有:一是执法部门间的合作;二是与企业界的合作;三是国际合作。如23个亚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情报联络网;四是与社会公众的合作。鼓励公民向口岸执法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情报。
在实行广泛的执法合作方面,宁波口岸作了有益的探索和成功的实践。宁波海关与宁波港务局签订了有关协议,建立了以计算机管理为手段的物流监控体系,开发应用了5个系统和12个计算机程序,既加强了海关物流监控,又保证了港口畅通。去年5月,交通部、海关总署在宁波联合召开现场会,推广了宁波口岸海关与港口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做法。我们还率先在全国提出了口岸“大通关”的概念,就是在口岸整个通关链中,海关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还包括检验检疫、港务、代理、运输等多个环节。在宁波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我关与国检、港务、口岸、外贸等9个部门联合办公,协调解决口岸“大通关”中的问题,实行“一条龙”服务。我关联合宁波检验检疫局,对需共同查验的集装箱实行一次移箱、一次开箱查验的办法,缩短了查验时间,加快了集装箱疏港速度,这一做法为全国同行中的首家。宁波口岸的广泛合作和优质服务,吸引了国际知名船公司纷纷“抢滩”宁波港。目前,全球排名前15位的班轮公司都已登陆宁波港,至11月7日,宁波港集装箱年吞吐量突破100万标箱。
知识产权保护为世人瞩目,海关在这方面也大有作为
据有关数字显示,每年假冒货物产值占世界贸易额的5%,约达1000亿至1200亿美元。为遏止国际贸易领域的侵权盗版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同时,把重点转向行政保护,特别是海关的边境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1994年9月1日,我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凡侵犯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产品禁止进出境。次年10月1日,全国海关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去年7月8日正式通过的新《海关法》,总结多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教训,借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即TRIPS协定及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确立与TRIPS协定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近年来,宁波海关依据《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去年至今,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4起,案值折合人民币768万元,有效地维护了一批国内外品牌的合法权益和贸易秩序。加入WTO后,贸易量将大增。对此,海关将依据TRIPS协定,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同时,我们将加大设备投入,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将风险管理运用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建立和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风险数据库,收集风险资料,开展风险分析,根据经常被假冒的货物种类、一般假冒货物来源地区,有前科的生产商和进出口商等项目,采取预定式布控、提示式布控和现场式布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海关查缉的重点。这样,既可提高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效率,又保证了合法货物进出的通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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