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草案仍有缺憾 资深律师深感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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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16日18:37 云南日报
昨日,记者再次就“新婚姻法”草案走访了昆明市两名资深律师。或许是有感于几天来媒体、公众关注得较多的是新旧“婚姻法”对比有何优势这一点,两位律师在谈个人看法时都不约而同地流露出了他们对草案的种种忧虑。
王惠民(云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草案与原婚姻法相比,在结婚、离婚、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等方面的界定均有很大进步。从条款上说,原婚姻法有37条,而草案有52条,增加了40.5%,增幅非常大并且有许多新内容出现,这是可喜的一面。但是,我认为当中仍有不足之处。首先,从立法模式看,“婚姻法”应改称为“婚姻家庭法”,因为草案中有大量内容直接涉及到家庭的各个方面,而且结婚的必然结果也就是产生家庭;其次,从体系结构看,我认为“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应上升到立法高度,在“婚姻法”中应独立成章。如现实生活中利用性别鉴定进行人工流产这一现象肯定是被禁止的,但应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另外,应把现成的“收养法”编入“婚姻法”,目前从法律体系上来说,“收养法”只是“婚姻法”的子法,这个关系应加以调整;再次,从具体的条款内容来看,也有欠妥之处。有部分条款法律含义模糊,可能会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如总则第3条中提及的“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究竟哪些属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一内容法律界定不明,如果由执法人员自由解释的话,有些本来仅只需治安管理条例约束、甚至可能是无辜的行为可能会被严重化。第二章第10条中,对“无效婚姻”的类型作了4种界定,但我认为还应增加一条“因婚姻登记程序不合理或不全导致的失效”,比如冒名登记、虚假情况登记等。增加此条款可对打击贩卖妇女有显著作用。关于“非婚生子”问题,草案中虽已强调了该保护其权利,但具体如何保护、“非婚生子”的落户、入学、就业等问题如何解决,应进入立法程序。
李杰(春城法律事务所主任、五华区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以前使用的是“平均主义”,难免不公平,如今对婚前财产归属有了专门约定,这样就可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如此一来我们也不得不考虑是否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是否会对双方感情造成冲击,从而产生心理隔阂。关于“重婚罪”方面,用法律手段来约束“包二奶”、“包二爷”等现象,确实能起到稳定社会、维护家庭关系作用。但“重婚罪”如何定性,证据如何找寻,草案中并未涉及,这样势必会影响其操作性。还有,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使重婚索赔成为有法可依,但究竟怎么赔,什么程度该赔多少,界定不清,而且,规定力度也不够。仅规定了在离婚时方可适用,其实,在实行约定夫妻财产制后,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也应当可以行使损害赔偿权。再看家庭暴力方面,以前对于家庭暴力现象,一般要构成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才会介入,而现在“家庭暴力”外延有扩增,公安机关能更多介入,但问题关键在于如何介入,采用何种方法?我认为,家庭暴力有时并不直接导致夫妻离婚,很多时候婚姻仍将存续,如介入方法不当,则极有可能加深双方矛盾,使怨气更深。王燕(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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