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有组织犯罪团伙头目孙长春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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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09日23:16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1月9日电(李亚彪 高焕新)今天下午,吉林省高级法院在四平市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四平市有组织犯罪团伙主犯孙长春等13名罪犯作出终审判决。孙长春因勾结和指使他人犯罪并直接参与犯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有1人免予刑事处分。公判大会后,孙长春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庭审理认定,孙长春等13人自1990年以来,单独或分别结伙作案12起,故意伤害他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他人、妨害公务。其中孙长春勾结并指使他人持械伤人,先后致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肆意殴打执勤交警,构成妨害公务罪;勾结、指挥他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罪,犯罪气焰嚣张,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和指挥作用,应从重处罚。法庭决定对孙长春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37岁的孙长春是吉林省长春人,曾在四平一家公司任董事长,1979年因斗殴被劳动教养,1996年因私藏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1月,孙长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逮捕。2000年11月24日,四平市中级法院对孙长春作出死刑判决,孙长春不服并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终审维持原判。
张景利、孙长杰等其余11名罪犯分别被判处从13年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缓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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