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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人民大会堂12月25日8时40分专电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新中国成立3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于1980年修订的。 1950年4月,毛泽东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经过修订,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法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较,主要修改之处是:1、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修改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将法定婚龄从“男二十岁,女十八岁”,修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关于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将“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修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护的规定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抚养、扶养义务的规定。5、关于离婚程序,将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由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修改为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关于离婚条件,在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增加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6、增加了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人依法制裁和强制执行的规定。 现行1980年婚姻法,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必要对婚姻法做出修改补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于今年8月提出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法律专家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出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注重可操作性,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做出补充规定。尤其针对重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无效婚姻制度、夫妻财产制、离婚问题、保护老年人权益等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违法行为,分别情况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已经今年10月底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步审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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