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昂然就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作报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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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2日15:24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专讯 (特派记者傅旭报道) 为千家万户所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步审议后,在今天举行的第十九次常委会会议进入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对其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
在初审时委员们认为,草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了具体补充规定,这对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确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禁止重婚、禁止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有积极意义,总的看修正案的基础是好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李鹏委员长针对初步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经济特区、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广泛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部分法院、专家、青年、地方等四个方面的座谈会和论证会,进一步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婚姻法的修改十分关注,现已收到人民来信共300多封。法律委员会于12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
关于重婚问题,顾昂然在汇报时说,草案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重婚的规定范围较窄,应当对哪些属于重婚加以具体化,扩大认定重婚罪的范围。对此,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广东等地多次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较为一致的意见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情况比较复杂,应当通过法律、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予以遏制。对属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重婚和虽然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导致离婚的,应当加重其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的基础上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规定,“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草案还对无效婚姻、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离婚等有关条款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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