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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陈敏华报道 上海市物价局近日出台了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本市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原则上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对供大于求的药品,则依据社会先进成本定价。政府定价以外的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处方药的要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该管理办法规定,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确认统一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均为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可据此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该办法还规定,要建立明码标价、药品零售价格公布、药品成本和价格检测、药品价格专家咨询等相关制度。对越权定价、突破销售成本费用率、利润率或流通环节差价率定价和各种虚列成本、虚定价格、虚开发票行为、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药品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该管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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