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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塔尔去年的所作所为让人另眼相看。这位一条道走到黑,誓把总统 拉下马的独立检察官究竟为什么拥有如此胆量呢?法律到底赋予独立检察 官什么样的特别权力呢? 独立检察官是美国负责对国家高级行政官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 起诉的官员。这一职位出现于70年代的水门事件之后。由于当时尼克松总 统本人以及他的许多高级官员包括司法部长在事件中都成了嫌疑对象,参 议院表示不信任行政部门的自我调查,要求司法部任命一位独立的、享有 特权的法律界人士或法学家出任检察官,对整个事件进行重新调查。水门 事件后,美国国会先后制定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和《独立检察官法》 ,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此后美国国会每五年都要重新审 议这项法律并决定是否继续延用。 自水门事件以来,美国曾八次启用独立检察官,其中包括调查卡特总 统白宫班子领导人乔丹等人使用可卡因案,调查卡特总统的白宫预算局长 兰斯、里根总统的劳动部长唐诺和里根总统秘书米斯的涉嫌贪污案,调查 伊朗门事件,调查克林顿总统的白水门事件和绯闻案等等。 为了保证独立检察官的独立性,法律特别规定独立检察官不能是曾在 政府中担任过赢利职务的人;独立检察官的人选只能限于那些不属于现行 检察系统的法律界人士或法学家。法律还规定独立检察官具有特别的组织 人事权、调查权、传讯权、向国会汇报和提供弹劾案案情以及特别诉讼权。 如果不是由于存在极其严重的不正当行为、身体伤残、丧失智力或者实际 上损害履行独立检察官职务的其它情况,独立检察官不得被中途免除职务。 简而言之,就是独立检察官既不隶属于司法部长领导的联邦检察系统,也 不属于联邦法院系统,而是一种为调查国家高级官员犯罪情况而设立的临 时性职务。他有权动用无限财政资源,以无限时间调查案件,直到查明真 相为止。 独立检察官的设立本是为了寻求法律实施的绝对公正和独立,然而由 于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近乎无限的权力、财力和时间,导致独立检察官在 行使自身职责时对社会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而其中一些影响对社 会和美国政治造成的危害决不亚于独立检察官所受命调查的案件本身。独 立检察官斯塔尔用了四年多的时间,耗费了纳税人4000多万美元来调查克 林顿的白水案和绯闻案,结果非但有没告倒克林顿,反而引得美国公众极 其反感和厌恶。这个以维护司法公正名义而诞生的独立检察官制度在实行 20多年后走向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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