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分析:谁有权对萨达姆宣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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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0日09:25 国际先驱导报 | |
本报记者 范跃龙 从2002年10月到现在,布什政府在美国国会和联合国费尽周折,游说不断。结果,美国参众两院都以绝对多数对布什武力打击伊拉克作出了全面授权,但安理会却最终被美国及其盟国抛弃。 那么,根据美国的宪法,究竟谁有权发动战争? 1.美国总统 在未获得国会批准的情况下,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授予总统宣战的权力。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已有决定,总统作为军队的最高指挥官,有权就美国直接遭受的一种“战争状态”作出确认,从而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单独决定把美国军队派出战斗。因此,布什也已经声明,自己作为军队最高指挥官的权力,允许他为了保卫国家而独立地采取行动。 布什并没有从国会那里争取一种正式的宣战授权,但是他的确争取了国会的支持。他说,这是为了向联合国和世界表明,对伊拉克使用武力不仅是他个人的目的,而是一个被美国全体选民支持的观点。从战略上讲,当布什强迫联合国安理会通过授权动武决议时,美国国内立法机构的支持助长了布什的势力。 2.国会 美国宪法授予国会唯一正式宣战的权力。但是,在过去的历次国际冲突中,国会已经将这种权力实际上让渡给了总统。自从1941年12月8日美国宣告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国会的宣战权一次也没有行使过。 二战以后,美国总统已经实际获得了将美军派出交战所需的绝大部分权力。例如,1950年至1953年的朝鲜战争,就被美国政府视为一种“世界警察”行为,而不是战争行为,而哈里·杜鲁门总统也没有寻求国会授予自己宣战权。而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东京湾决议》,这就干脆把对越南发动战争的权力让与了林登·约翰逊总统。1991年1月1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类似的决议,授权老布什总统在海湾战争中对伊拉克使用武力。 现任总统布什同样没有从国会争取正式宣战权。恰恰相反,他要求并且得到了“当他觉得必须并适合时”,针对“伊拉克带来的持续威胁”,为了保卫美国利益而使用武力的权力。 3.联合国 联合国安理会是唯一能授权为执行其决议,或者在冲突地区恢复和平秩序,而使用军事手段的国际机构。起初,布什借鉴了1990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的决议笼统授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对付伊拉克的经验,想通过大量密集的外交游说争取新的类似决议,实际取得动武的依据。美国军方也等待先将含有授权语言的决议表决通过,再选择合适时机发动战争。 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设想由于安理会大多数国家的反对而遭受了失败。如果勉强作为开战的理由,美国也许只能依靠此前已经通过的1441号决议,将伊拉克不遵守决议而“面临严重后果”,解释为美国将通过武力方式解决。但是,在美英妥协修改1441号决议草案时,两国外长早已明确表示“严重后果”语言中,没有自动授权的含义。 从布什发出最后通牒的讲话看,他还想有赖于安理会1990年的678号决议,说明伊拉克的武器计划违背停火条款;但是,1991年的687号决议已经记录了该地区的正式停火,此后安理会从未授权以武力方式,去执行有关停火的条款。 因此,美国发动的战争在国际法上是一次失败的努力。- 想第一时间得知美伊开战消息吗?马上订阅短信新闻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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