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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一对同乡学子,同乘一趟列车,只因一方一杯开水未拿稳倒在对方身上,由此引发了一场损害赔偿官司。台 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2月13日依法作出被告任剑赔偿原告徐晟经济损失9046.58元的判决。 1999年9月4日,家住黄岩城关的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徐晟,与同住黄岩城关的四川大学生任剑,乘坐火车去成都 上学。9月5日中午,列车行至巩义-洛阳路段,徐坐在地板上头趴在座位上睡觉,任起身越过徐到列车的茶几上拿起一杯刚 打来的热开水,不慎刚好倒在原告徐晟身上,致其右肩臂、胸、背烫伤。徐当即被送下车,先后在洛阳上海住院达半个月。去 年12月徐晟以人身损害为由,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任剑辩称,原告的烫伤是由于当时列车突然刹车,原告站起时碰到被告拿的杯子造成,要求追加上海市 铁路局为共同被告。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在列车上取茶杯时未拿稳,将杯中的热水倒在原告身上,致其烫伤,被告任剑应负主要 责任。原告徐晟趴在座位上睡觉,给他人的走动和拿取东西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对自身的烫伤亦有一定责任。被告称其翻倒茶 杯是由于火车突然刹车引起,要求追加上海市铁路局为共同被告,由于火车在行进途中的晃动是难免的,被告已是成年人,去 取杯子时对此应有充分预见,况且被告又举不出当时列车紧急刹车的证据,因此对其请求,法院没有采纳。(通讯员胡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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