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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7日,风景秀美的重庆市巫山县城一片沸腾。街头巷尾,人们议论的中心话题全都围绕着一个事实- -巫山县公安局两名警察因涉嫌失职,被押上了审判台。 一大早,上千名机关干部、街道居民便守候在县人民政府礼堂大门前,把进出的通道挤了个水泄不通。警痞同行嫌犯 落江上午8时30分,呼啸而至的警车驶入县府大院,翘首以盼的人们纷纷伸长脖子,目睹被告人嘉辉、陈衍碧被法警拉下警 车,带上法庭。人们除了窃窃私语,便是用焦灼的目光审视着头顶国徽的几名女法官。 上午8时40分,主审法官宣布开庭,躁动的人群霎时恢复了平静。随着巫山县人民检察院的3名检察官在法庭上提 起公诉,这起重大案件重现在人们眼前。 1999年4月的一天,重庆巫山籍青年欧昌红在巫山县城与该县有名的“痞子大哥”李某因故发生斗殴,致李身受 重伤,欧后逃离巫山,被该县公安部门立案批捕,成为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其后,受伤的李某扬言“要置欧昌红于死地” 。 1999年10月16日,巫山县公安局副局长潘世俊接到公安局电告:欧昌红在忠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请巫山县公 安局速派员前往押解。当日下午和晚上,巫山县公安局决定派出预审科民警陈衍碧(50岁,主办欧昌红故意伤害案者)和巫 峡镇派出所民警嘉辉(最初查办欧昌红故意伤害案者)2人于次日前往忠县执行押解任务。 次日上午11时,陈衍碧、嘉辉在巫山县轮船9码头会面,同欧昌红故意伤害案中的受害人李某(绰号“兴麻元”) 一起,由李某购得快艇票上船,一同至万州区后同住在某宾馆内。10月18日,陈衍碧、嘉辉又由李某花250元包乘出租 车,三人一同赶往忠县公安局看守所,提取犯罪嫌疑人后仍乘该出租车返回万州城。当晚,三人将欧昌红寄押在万州区龙宝公 安局看守所后,请了在万州城的几位朋友一起在某火锅厅吃饭。深夜,陈、嘉和李某才与朋友分手,回到某宾馆住下。 1999年10月19日下午3时许,陈衍碧、嘉辉、李某及其在万州“玩耍”的朋友田某4人,一同押解欧昌红乘 坐“江渝109号”客轮离开万州城,顺长江而下返回巫山。其间,欧昌红曾上厕所3次,均在人看管下安全返回船舱。晚上 7时55分,船行至离巫山县城仅有几十公里、属长江三峡最险段的奉节港与夔门峡口之间的关庙沱,欧又一次要上厕所,时 值陈、嘉正与李某“斗地方”(玩扑克)斗得上劲,2人没有起身护送之意,嘉辉叫田某护送欧昌红去厕所。不到5分钟,田 某跑进船舱大喊“欧昌红跳水了!”陈、嘉方才丢下扑克跑出船舱,与乘客一道一边站在船舷搜寻江面,一边请船上乘警协助 向奉节县港监所求援,并同巫山县公安局取得了联系,“江渝109”也掉头停在江心。陈衍碧、嘉辉与李某、田某改乘前来 救人的奉节县港监所监督艇在江面上和江边寻找落水的欧昌红,但不见踪影。当晚11时许,4人一同住进了奉节县城的某旅 社内,于次日一同返回巫山。大案不惊节外有枝犯罪嫌疑人在警察与“仇人”共同押解下“跳江失踪”了,巫山县公安局却风 平浪静。陈衍碧、嘉辉、李某、田某4人回到巫山后的几天内,也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特别询问。甚至没有人向欧昌红的父母 通报其子失踪的情况。在事发40小时之后,他们才从一“好心人”处听到了儿子失踪的消息。 由于欧的父母得知儿子的“仇人”自始至终与警察一同前往“执行”押解“任务”,便对“跳水”之说产生了怀疑。 10月22日,欧的父亲找到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三点要求:生要见人,死要见尸;尽快对两民警进行限制审查;立即 对李某、田某采取监控措施。然而就在10月22日,田某“安全”逃离巫山。 1999年11月下旬,新华社重庆分社主办的《重庆内参》发了题为《巫山两民警玩忽职守,致使犯罪嫌疑人落江 下落不明》的文章,引起了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公安部长贾春旺等作了重要指示。与此同时,重庆市委常委、政 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陈邦国亲自批示,要求万州区及巫山县公安局从快从严查办此案。12月14日,李某被巫山县公安局刑 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当月22日,陈衍碧、嘉辉因涉嫌失职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0日被依法逮捕,关押于巫山 县公安局看守所。谁在编造谎言在审判中,被告人陈衍碧、嘉辉虽然承认自己因失职致使犯罪嫌疑人落江下落不明,其行为已 构成了犯罪,但对整个过程的诸多重要环节的描述却经不起推敲。 两人一口咬定与李某并不熟悉,只是在查办欧昌红故意伤害案时有过接触,赴忠县押解犯罪嫌疑人之前也并未与李某 有过任何联系;与田某更是从未见过面,只是在万州城上“江渝109”轮时听说是李某的朋友。在谈到欧昌红落水后的现场 情形时,陈衍碧、嘉辉口径一致,说没有看见落水人的踪影。同时,两人均知罪责难逃,竟同各自的辩护人一起,在法庭上为 自己在执行押解任务中的主次地位和责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和轮番开脱;还以二人平时工作一贯表现出色为由,当庭请求法官 从宽从轻量刑。 然而,在详尽确凿的举证面前,二人的谎言不攻自破。 今年2月15日,被关押在巫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的李某(“兴麻元”)向前往取证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坦白:此前他 向检察机关提供的证言有假。1999年10月17日,他接到了被告嘉辉打给他的传呼,告诉他“欧儿”(指欧昌红)在忠 县被逮住了,请他一起去“押解”欧昌红回巫山,他明白是要他去负责途中的一切开销。事实上,其间的食、住、行等一切费 用均由李某承担,总金额2000元左右。陈、嘉对此供认不讳。而且,田某在被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询问时供称:“1999 年10月19日晚将近8时,江渝109轮行至奉节港附近,欧昌红要求上厕所,两民警便一前一后送欧出了船舱,没过多久 ,欧便跳江失踪了。”此说与陈、嘉交待及调查到的情形完全不同。显然,他们中肯定有人在故意编造谎言。 在忠县看守所押解犯罪嫌疑人时,陈、嘉二人没有向欧昌红宣读逮捕证,在同李某一起押解欧至万州并在宾馆住宿一 夜,直至欧在奉节港附近落水失踪,其间长达30多个小时,他们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询问(按规定在24小时内必须询 问)。在“江渝109”客轮上,陈、嘉二人始终与李某玩扑克,尽管欧昌红前几次上厕所分别由两民警护送,但出事前的那 次却是嘉辉叫田某送其前往,导致欧昌红落水失踪。若二人与田某并不熟悉,何故委以如此“重任”? 另据同船同舱室的巫山乘客郭某、丁某等旅客证实:当田某进舱说“欧昌红跳江了”之后,陈、嘉及舱里的人立即跑 到了船舷边,看见船尾不远处有一落水者,向船上伸着双手,还喊着什么(估计是喊“救命”)。 陈衍碧在庭审时交待,在欧昌红“跳江”后,几人乘奉节港监督艇寻找不见踪影,便到奉节县城某旅社住下。四人同 住一房,陈先睡了,另3人仍在继续打扑克。陈、嘉既与田某不熟,却对“欧昌红跳水”之说深信不疑,没有对田某实施详细 询问和采取监控措施(至庭审时仍无一纸证据),其轻松表现让人费解。 在走访中,巫山县公安局及所属巫峡镇派出所部分领导和干警透露:陈衍碧在县公安局预审科任职,也曾受到过一些 表彰,却在前几年因“藏匿”改小故意杀人犯年龄让其逃脱法办的重要卷宗,受到巫山县人大和县检察院的联合调查。嘉辉平 时的工作表现非常一般,长期同县城内一帮“杂皮”在一起厮混,令同事和上司也很有看法。“兴麻元”(李某)更是巫山乃 至渝东一霸,多年来便是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其手下拥有众多爪牙和帮凶,不少人受其伤害却不敢声张。疑点多多众人 关注紧张的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公诉机关的举证也长达100多页,可扑朔迷离的案情仍让众人满头雾水。不难看出,此案 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李某缘何与两名警察同行“执行”押解“任务”?这是此案的直接根源。 巫山、忠县均为长江上游的两个江边县城,其间的往返本该乘坐江上客轮直来直去,陈、嘉去万州又没有某他任何公 事,却执意绕道万州并由李某全程陪同,任由李某安排吃、住、行等一应事务。陈、嘉身为在公安战线上工作过多年的老民警 ,岂能不知道将受害人带着一同去押解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执法违法行为。再者,嘉辉是欧昌红故意伤害案的最初查办人, 陈衍碧是欧昌红故意伤害案进入预审环节后的直接承办人,两人岂能与李某“并不熟悉?”尽管李某今年2月15日在看守所 坦白“是嘉辉叫他一同去押解欧昌红的”属于孤证,但此说真实也有足够的理由。 田某何许人也?欧昌红缘何“跳江”?田某缘何编造谎言后迅速“安全”逃离巫山?着实让人费解。 据查,田某系巫山县城边沿的一无业青年,身高1-70米左右,且身强体壮,与李某(“兴麻元”)长期“友好” 。欧昌红在“跳江”失踪前上厕所时,双手仍被手铐铐在身前。欧身高1-62米且身材较瘦,船栏高度至少在1米以上,又 有身强体壮的田某护送,要想翻栏“跳水”谈何容易?况且,欧平时性格十分开朗,又自知故意伤害并无死罪,怎会选在长江 三峡最险段的“死地”跳江?田某在事发后始终与陈、嘉、李一起找欧,一块住旅社、打扑克,直至10月20日返回巫山; 在检察院调查取证时为陈、嘉二人开脱罪责,事情败露后又速速逃离巫山,方才造成一系列孤证,致使案审难以深入。不难看 出,欧昌红“跳水”之说令人难以置信。田某成了此案的又一重大嫌疑。 此案暂时没有宣判,却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面人士的密切关注。丁立 相关报道:广东规定执法人员失职滥用职权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报道:严重失职原本溪钢铁公司总经理受处分 相关报道:我国近一年来查处失职干部4300多人 相关报道:数千干部廉政建设失职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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