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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傅蔚蔚)日前,东阳法院民庭开庭审理了我省首例状诉婚检失职案。原告吴玉兰要求被告东阳市南马 中心卫生院赔偿其青春损失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0万元。 原告吴玉兰是东阳市南马镇南马村人。其在诉状中诉称:1998年10月2日,她与吴某到东阳市南马中心卫生院 进行婚检,检查后该院出具了“能结婚”的证明。双方遂于1998年10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7月10 日,吴某患病住院,经医院确诊其患“肝癌”,于同年11月去世。吴玉兰认为,南马中心卫生院没有履行肝检,是因为卫生 院的过错才致其婚姻遭受巨大不幸,并给她今后的生活带来极大困难,所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被告东阳市南马中心卫生院则认为,婚检中,原告及其丈夫吴某隐瞒了肝病史,对患有肝病只字未提。另外,婚检中 的肝脏检测结果是吴某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这并不构成禁止或暂缓结婚的法定条件,吴某的肝病不在传染期内是可 以结婚的。原告的要求不合理,院方没有过错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相关报道:婚检将查“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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