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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曾于1995年颁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 1.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于商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无偿履行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 2.从商品出售之日起7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若退货,销售者应予以原价退货 ;商品自售出之日15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 品,可以免费换货或按相关规定要求退货。 3.大件商品进行“三包”时,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运输费用。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的; 5.消费者应保留好购物发票。这是计算“三包”时间的有效凭证。-本报记者- 相关报道: 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示范店名单 相关报道: 医院错误收费27次 患者要求双倍赔偿 相关报道: 调查显示六成居民不信防伪标志 相关报道: 杭州市技监部门开展“3·15”大型咨询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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