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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沈晚报》对王海事件作特别声明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7日 04:50 辽沈晚报

  1月14日、16日,王海从北京数次打来传呼、电话,主动与本报有关负责人进行联系(为保证此次报道的客 观、公正,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详细的电话录音暂不公布),表达了强烈的欲与本报负责人直接会晤、商榷有关此次报道事宜 的愿望,同时对自己年轻,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针对辽沈晚报发表的情绪化言论及由此产生的影响表示歉意。本报已于16日 ,对王海上述态度给予了明确答复,阐明了本报观点。为再次避免被王海猜疑的“与津成公司有‘黑幕’”之类的谣言发出, 本报在此发表特别声明:

  一、本报特别重申:有关此次特别报道,从一开始,即本着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进行,并非专门针对王海, 也非针对或保护哪家企业,而是像1月12日所发表的《本报郑重声明》中所阐明的那样,要通过此事,在更高层次上探讨“ 在中国如何依法打假、治假”问题,以唤起国人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使假冒伪劣产品早日从中国土 地上绝迹,各媒体及本报读者,已经从本报的所有报道中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并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本报还要郑重声明:王海关于“辽沈晚报或记者”收受别人“多少万”的猜忌言辞,纯属凭空捏造。为此, 本报将保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今后,本报仍将一如既往地、光明正大地遵循社会主义新闻规律报道此事,以前没有搞过,今后也不会就此事搞 任何“私下交易”,以保证新闻的公正性,对全社会、对广大读者负责。

  特此声明。

  辽沈晚报社

  2000年1月17日

  辽沈晚报律师团郑重阐述观点

  本报讯连日来,王海并大海公司连续地在网上散布子虚乌有的攻击本报言论,并在1月11日于北京保利大厦召 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当众宣读、散发对本报的“法律文书”与“起诉书”,对此,昨日辽沈晚报律师团郑重阐述如下观点:

  一、王海及其律师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猜测向公众散布“辽沈晚报”与“津成”之间的所谓“黑幕”,对 《辽沈晚报》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王海及其律师在新闻发布会上宣读、散发“法律意见书”,是极不严肃的行为。“法律意见书”是提交相关 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当众散发是有意误送受送主体。

  三、王海及其律师在新闻发布会上宣读、散发“起诉书”违反《民事诉讼法》。“起诉书”应在进入诉讼程序后 当庭宣读,王海及其律师竟在诉前当众宣读、散发,给中国法制史留下了一个不光彩的黑点。

  四、王海及其律师当众宣读、散发“法律意见书”和“起诉书”,目的是以这种不严肃、违背《民事诉讼法》的 行为方式扰乱视听,其这一行为若发生对公众的误导,造成对《辽沈晚报》的错误评价,王海应承担侵害《辽沈晚报》名誉权 的法律责任。

  五、王海及其律师既已极不严肃、违背《民事诉讼法》地当众宣读、散发了“起诉书”,已表明了其诉讼的决心 ,我们将等待受诉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并将以受诉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作为王海的有效法律文书,与王海对簿公堂。

  综观《辽沈晚报》在新世纪之初,抓住了王海是否假打这一新闻线索追踪报道,出发点是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不断成熟的过程中,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如何打假、治假这一课题,充分反映了《辽沈晚报》对典型法律事件的 敏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追踪报道已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追踪报道《王海“假打”?》的过程中,《辽沈晚报》遵循真 实、客观、公正的新闻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道事件的全过程,充分反映各方意见,王海也承认“基本都是事实”,足 见王海也认为《辽沈晚报》没有侵害其名誉权。

  但王海已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辽沈晚报》提起诉讼,晚报聘请的律师团将依法保护《辽沈晚报》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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