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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沈晚报》2000年1月4日刊出《王海打假,假打?》一文,作者系该报记者特别行动组。作为王海的律师, 本人针对该文的内容及与该文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诸位参考。 首先,对《辽沈晚报》的《王海打假,假打?》一文有如下问题。 一、“李长兵拿出一份神秘的合同”。 该文作者对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条款感到“神秘”,对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不能理解,甚至看到10万元的违约金感 到吃惊,以致于发出“是什么合同要搞得如此神秘,以致于要用10万元巨款相约束?” 且不说该合同是王海为“李长兵”定做的,即使合同是真的,王海也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对于文章中这种问话,作为 一位律师,我的直接感觉是既可气又可笑,可气的是《辽沈晚报》记者特别行动组难道连起码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吗?案件代理 人应该为被代理人保守秘密,同样当代理人出于办案的考虑,要求被代理人保守有关本案有关秘密时,被代理人也应该在同意 后遵守。这是正常的法律工作要求,有什么感到吃惊的呢?相反,该文作者的这种“吃惊”的感觉,才让人感到在21世纪的 今天,有些人的法律意识竟然弱到如此地步,而让人吃惊! 特别是针对10万元的违约金感到惊讶,更让人感到莫名其妙!如果该文作者中有人见到过经济合同或相关的类似合 同,见过违约金有“占总金额10%”或类似的字样,他就不会陌生和吃惊了。试算一下,价值100多万的标的,违约金定 10万有什么吃惊的。难道这10万元就是让“李长兵”支付的吗?如果王海违约,给“李长兵”支付10万元违约金,作者 是否也会惊讶呢?李长兵既然签订了合同,现在又私自拿到报社发表,其行为正是违约行为,如果《辽沈晚报》认为那合同是 真的,那么我认为应该依法让李长兵承担违约责任。 二、“李长兵向大海‘求援’”。 该文作者写此段的目的,是想告诉读者这样一句话:我也是有假货的,我的假货比他(虚构的对象)“还多”。剩下 的话作者没说出,但大家都不言自明。针对这一点,我想给作者提一个问题。 先不说合同的真与假,如果一位辩护律师知道了其所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其它司法部门还未掌握的犯罪情况,是否应 该站出来控告这位犯罪嫌疑人呢? 答案只有一个,不能! 反过来问,该文作者若身为正义感很强的中国公民,为什么不直接打击那些造假售假者呢? “李长兵”自称是售假者,而且后来经过证实也确如王海当初所料是个售假者,作者为什么不直接打击反而与他合作 ,甚至与他签定协议呢?这样看来,作者是否象一只手伸在别人口袋里摸东西,一只手指责前面的行路人是小偷呢? 媒体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公共利益,就算王海的“圈套”是真的“黑吃黑”,但是别忘了,“售假”也是一 个新闻点。“黑吃黑”和“售假”到底是哪一个危害了公共利益呢? 我想这应该问问《辽沈晚报》和该报的记者特别行动组。 虽然他们和合作得很好,但是,我宁愿相信《辽沈晚报》是不会与售假者为伍的,该报记者特别行动组也不会与售假 者同流合污的! 但是到现在,报社与“李长兵”的协议都不便公开,看来,他们之间的合同书才真正的更神秘! 三、“进京签订神秘合同”。 该文中写到“我出去后找了个角落躲起来瞧着他……。”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李长兵”找王海签合同的动机和目的 ,是一种欺诈和圈套。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李长兵”为什么找王海设下这种圈套呢?这是因为王海领导的大海公司,99年以来正在办理一起打假大案,即“ 津成集团”造假案件。此案的进展情况已在1999年11月26日《华商报》12版、1999年12月3日《南方周末》 16版、1999年12月14日第4版《都市生活报》报道过,详细材料请参照大海公司提供的调查报告等资料。 从法律角度说,李长兵故意用欺骗的手段骗取王海与其签合同是违法的。 四、“合同书的条款有门道” 该文作者在列出8条合同条款后,竟然发出“前5条中所列的高额费用令人乍舌”的感叹。作为律师,我倒觉得此话 可笑。前8条中总共列出的明确费用是6万元,而此案标的涉及100万元以上,办案内容包括调查、报案、执行,这样的收 费标准是否高呢?事实可以说明,这种收费标准一点也不高,这种“咋舌”只是故弄玄虚而已。 五、“2万元定金签下‘打假合同’” 首先,我认为该合同在签订的形式上没什么挑剔的。作者要说明的是李长兵想让王海在打假的同时不要打他。而王海 的答复是“这你放心,我要维护你的利益。”王海这句话是故意说给“李长兵”听的。 但是在我看来,就算是真的,也没什么奇怪。我是律师,也曾经不止一次地给当事人说过,这是法律给我们的权力, 也是法律对我们的要求,一点也没错。 对李长兵的要求王海可以那样答复,作为律师,我也会那样答复。难道法律规定王海知道一件造假售假案件就必须自 动地打假吗? 不管真假,王海的做法一点也没有错。 再说,光凭“李长兵”自己的说法,王海就能马上相信他说的都是真的吗?要是那样,就太低估王海了。 “李长兵”要求王海给他写一份保证书,遭到王海的拒绝,这是合情合理的,“李长兵”的这种要求,不仅属于无理 要求,也是违法的,遭到王海的拒绝正说明王海是懂法的。 “李长兵”在合同中坚持要王海写上“我也是售假者,你不能打击他的同时整到我。”而自然地遭到王海的拒绝,这 种结局是自然的。我们的合同多是格式合同,有具体的规定,“李长兵”的要求明显无理;再者,“李长兵”的表演一开始就 已经被王海识破,该《合同》是王海专门为李度身定做的,并不是王海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这场由“李长兵”出面表演,由《辽沈晚报》策划炒作的护假闹剧,起因都在于由王 海领导的大海公司在99年进行的打假大案--“津成集团”制售伪劣电线电缆案。 对于李长兵和《辽沈晚报》的侵权行为,我们还将依法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侯仰坤律师 2000年1月11日 本文由王海向新浪网提供 相关报道: 王海在情况通报会上的演说稿 相关报道: 王海要打“假打”官司 相关报道: 王海:我是非常坦诚的人 相关报道: 《辽沈晚报》与新浪网合作推出专项调查 相关报道: 王海打假,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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