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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七日电(记者张朔朱大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刘会生今天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 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发布会上强调说,制定这一规定,是要让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上确有困难 的当事人,都能及时得到司法救助,都能够打得起官司,做到“有理没钱要进来”。 他指出,司法救助的前提条件有两个:第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里所说的侵害,必须是当事人能 够举证说明或者侵害行为是显而易见的,有胜诉的希望或可能的。第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 费用的。 谈到开展司法救助的范围时,刘会生说,这个规定详细列举了十一项司法救助范围,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个人。如果仅仅因为交不起诉讼费而丧失了诉讼权利,则有违社会公正。二是社会公 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由于这些单位和企业本身就是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受到国家特殊政策 的支持,因而在司法领域中也应当给予司法救助。 他说,司法救助的主要对象是经济上的“贫弱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应当给予有效的 保护,不能因为经济上的“贫弱”而造成诉讼地位上的“弱势”。对这些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救助,使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 伸张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充分体系了人民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 刘会生称,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司法救助制度从雏形走向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是中国司法改 革的重大步骤,对推进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将起到积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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