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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家住城东的贾女士家中被盗,损失财物六七万元。盗贼给了贾女士深深的伤害,而随后谋求减轻损失过程中的遭遇,用贾女士的话说,“感觉又受到了第二次伤害”。 6月27日上午,一小偷溜进贾女士家中行窃,家里翻得乱七八糟,现金、首饰以及凡是拿得动的小电器都给拿走了。随后这名小偷又去撬邻居家的门,正赶上邻居家有人,听见动静出来察看,小偷落荒而逃。发现贾女士家房门洞开,邻居立即跑到居委会报案,居委会随即通知了派出所。贾女士中午赶回家时,派出所民警正协助分局刑警队出现场,拍照、作笔录等。 过了几天,贾女士与单位同事聊起家中被盗一事,才知道单位给每个员工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到保险公司一问,保险公司说应该出险当日就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事后再要求理赔,就得公安机关出具被盗证明和现场照片。大约7月4日,贾女士到派出所请求提供证明和照片。派出所接待得还是很热情,但表示勘查现场是由刑警队技术部门拍的照片,现场照片还得上技术部门要。贾女士随后给分局技术部门打电话,说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请求提供家中被盗现场照片,但电话那头回答得很坚决:我们没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现场照片!7月13日,贾女士又去了一趟派出所,派出所给她出具了一份家中被盗的情况证明。 贾女士在给本报电话中表示,要说技术部门没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明,派出所同样也没有这样的义务,但派出所急百姓所急,做了“义务”之外的事儿,为什么分局技术部门就做不到呢?贾女士认为,提供现场照片并不太困难,也不会影响案件侦破,他们怎么就不肯给老百姓帮点忙呢? 记者就此事请教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何教授认为:从法律规定看,公安机关的确没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被盗证明,案件侦查中不是谁要求提供现场照片就可以复制的。然而从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较高的期望以及公安工作保护人民的性质来看,为百姓排忧解难是公安机关超越法律条款的“义务”。有困难找民警,是人民警察向社会的承诺,在不影响案件侦查,对公安工作并无损害的情况下,应该尽量满足群众的要求。具体到这件事,派出所正是这样做的。在它的帮助下,贾女士有望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减轻财产损失。本报记者王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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