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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假冒专利 被告人:周小波 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 审判机关:山东省阳谷县法院、聊城市中级法院 案情简介:1996年9月7日,山东省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职工卢恩光发明设计的“双层艺术玻璃容器”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保护期限十年。1997年5月该厂与卢恩光就该专利的实施达成书面合同,并生产专利产品“诺亚”牌双层艺术玻璃口杯。 1993年3月,周小波在成都注册成立乐凯制品厂,1999年4月,河北省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该厂使用其拥有商标权的“乐凯”商标。周小波开始购进杯体生产双层艺术玻璃口杯。周于同年5月13日,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卢恩光的“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在尚未得到许可时,他就于同年5月至9月以每只78元至182元不等的价格在南昌、成都等地公开销售“乐凯”牌口杯,非法获取利润76446.52元。同年10月5日,周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逮捕。今年3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护卢恩光专利有效。 审理结果:今年5月23日,阳谷县法院以假冒专利罪一审判处周小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追缴他非法获利所得并没收“乐凯”牌口杯300只。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经济损失76446.52元。一审宣判后,周小波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专利法》是为保护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制定的。该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周小波大量生产销售“乐凯”牌双层艺术玻璃杯,实际是假冒了“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实用新型专利,拥有该项专利的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对其提出上诉后,法院比照《刑法》有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杜宗臣、薛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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