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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大连消息:本报曾报道过“大学生状告铁老大”一案。7月25日上午,此案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庭伊始,原告修志玉及委托代理人修保律师就当庭宣布,放弃让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只坚持要求被告必须停止噪声侵害行为。 被告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德元说,在进出站口、居民区、风景区等处鸣笛是铁路业务的需要,也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 原告代理人修保律师则认为,被告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条例》属于已经废止的法规,铁道部的规定属于行业标准,不能作为可以在居民区鸣笛尤其是夜间鸣笛的法律依据。 法庭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庭将其驳回,并由原告负责50元的案件受理费。 当日下午,原告及其代理人在法庭判决后,立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驻大连记者李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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