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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对今年1月27日发生在181次列车上的王信武、施少平两人杀死索要“座位费”的潘长斌一案作出认定,认为王、施两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今年1月26日,王信武、施少平两人从上海乘181次列车回贵州过春节,由于人多没有座位,两人只好站着,当列车将到永州车站时,乘同一车厢的潘长斌、郭建其准备下车,王、施两人即上前表示希望潘、郭两人将座位让给他们坐。不料潘长斌却说:“要座位可以,但每人给我20元。”对这种无理的要求,王、施两人没有答应。潘见两人不愿给钱遂窜至3号车厢邀集同行的周某、阳某、李某等人一起来到4号车厢,持木棒围住王、施两人殴打,两人见对方人多不敢还手。此时列车员上前制止了打斗。但列车员刚离开,潘长斌等人又围住王、施两人殴打,忍无可忍的王信武即从口袋内掏出平时搞装修用的弹簧刀,警告潘长斌等人说:“你们不要再打我们了,再打我就捅死你们。”然而潘长斌等人自恃人多势众对两人殴打不止。王信武于是手持弹簧刀乱捅乱刺,其中一刀正刺到打他的潘长斌的心脏,潘当场死亡。后由于列车乘警及时赶到,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检察分院审查后认为:潘长斌等人购买了上海至永州的火车票,有权使用车厢内的座位,但下车后就不再对座位有使用权。潘以“座位费”为名索要钱财,已属违法,而索要不成又在列车上邀集多人公然围住不给“座位费”的旅客殴打,则更是对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不法侵害,而且其置列车工作人员制止于不顾,为恶不止,最终导致王信武等受害者反抗和自卫,其死于非命是自食其果,依据我国《刑法》“面对暴力犯罪而采取防止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例,王、施两人不应负刑事责任。卢旭松、张应华(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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