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投保利率高 黑龙江人保要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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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14日13:59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为6岁的儿子买了两份“为了明天”的保险,郭丽波满以为15年后,能一次性从保险公司领取生存金1.6万余元,但近日她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必须取消这个约定。据了解,与郭丽波有相同遭遇的保户,我市约有1000余人。
据郭丽波讲,1997年5月底,她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一个营业部为儿子投了保,当时双方在保单的“特别赠言”中明确写明:被保险人21周岁时一次性领取生存金16160元。
昨天,记者与郭丽波再次去“中保”营业部,工作人员当场让郭取消约定领取。自称是“中保”黑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的邹女士解释说,投保人当年投保时利率太高,现在银行的储蓄利率大幅下调,再执行原约定内容保险公司就“亏”了,总公司于去年专门下发了“处理意见”,让保险人按保额10%每三年取一次生存金。
记者看到“意见”的3条解决方法为:尽量以现金领取的形式处理,如果保户一定要求办理积存,各公司应尽可能要求保户约定积存期限;购买赠额保险;抵交保险费。营业部负责人刘霞说,“特别赠言”内容不算合同,只是一种“服务”。1997年以来,银行下调了3次利率,保险公司的有关条款也就相应调整了3次。
“‘中保’构成了违约!”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贵祥说,《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中保”未经保户同意,不应擅自单方更改保险合同。(本报记者田瑷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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