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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从“大脚板”冰淇淋中吃出布头,销售者王君写信向厂家——哈尔滨华义食品有限公司索赔50万元,被香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王君不服上诉,昨天下午,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君无罪,撤消原审判决。 市中级法院认为,王君作为“华义”的销售者,在销售了有质量问题的冰淇淋后,因该质量问题是生产者的责任,因此有权向“华义”追偿损失。王君给“华义”的信中留下了真实姓名、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更说明是索赔而不是敲诈。在索赔过程中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没有使用犯罪手段,虽然先提出赔偿50万元,后来又降为28.8888万元,但毕竟是其提出的索赔数额。法院认为,王君的行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不构成犯罪。(本报记者田瑷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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