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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吉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儿子失火酿祸,家长赔钱的损害赔偿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林赔偿原告吉安县永阳镇下塘村损失5000元,并负担该案诉讼费用。 50岁的王林系下塘村村民。1999年10月15日下午,王林14岁的儿子在自家责任田田埂上铲杂草时,见一马蜂窝,随即用身上的打火机点燃马蜂窝边的杂草。当时天干物燥,且风力较大,大火沿田埂迅速烧上山,酿成森林火灾。经鉴定,受灾面积5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30.9万余元。由于王林之子无刑事责任能力,面对这场灾祸,原告下塘村便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林之子因用火不慎造成森林火灾,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虽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王林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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