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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杜宝柱):近日,未经房主同意擅自搬进他人房屋居住长达3年之久的两被告,被镇海法院一审判决强制搬出并支付居住期间的房租费。 1996年9月,原告之子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遂以其父即原告名义向被告乐某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出具借款条一张,载明借款数额及还款期限,若到期不还,即以其父的一套房产抵没。同日,徐某又以自己名义向乐某借款13万余元并出具借条,言明若到期不还,以“父亲房卡产权抵押(即指上述同一套房产)”。以上借款到期后徐某未偿还。经被告乐某催讨,徐某无奈只得于1997年5月16日将抵押房产的钥匙交给被告。被告乐某即让其子住进该房至今,期间也未交房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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