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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施景山前羽、记者谢国仪):为少还他人的钱,竟合谋提供总数额达200多万元的假协议、假借据、假收条。日前,义乌市法院一审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朱恒策有期徒刑2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崔士文、冯光荣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骆兴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998年2月,郭某夫妇向义乌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义乌商人朱恒策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对朱恒策的两间五层楼房进行了财产保全。朱恒策为了少还郭某夫妇的钱,先与崔士文、冯光荣合谋,后又与租用其房子经营旅馆的骆兴生合谋,伪造了假协议、假借据和假收条。崔、冯和骆按照合谋约定,持伪造的证据,分别向金华市法院、义乌市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有关法院先后作出朱恒策归还崔、冯借款140万元及利息55万元,退还骆租金44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调解书。 1998年7月,义乌市法院对郭某夫妇与朱恒策的借款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由于朱恒策与崔士文、冯光荣、骆兴生提供虚假证据达成的调解协议,致使朱恒策被查封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影响了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去年初,郭某夫妇向义乌市检察院举报。经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侦查,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将朱恒策等4人刑事拘留。义乌市检察院日前依法对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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