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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大庆市离休干部老彭,1994年老伴去世后,由子女们轮流照顾。为了更好地伺候好身患严重心脏病和牛皮癣病的老父,1996年5月,孝顺的子女们通过邻居介绍,以每月400元的工资从鸡西市请来一位40余岁的刘姓保姆。一年后,老彭右腿摔折,从此不能行走,瘫在病床。1999年8月24日,老彭突然去世,其子女从刘某获知这一不幸消息,既震惊又意外。子女们正准备整理老父的遗物及后事时,不料刘某称:你们什么都别给我动!我已经在上月和你们的爹结婚了,他还给我立了遗嘱,房子都是我的。子女们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搞懵了:老父结婚怎么也不与我们打个招呼?后经多方了解,老彭确实与刘某履行了登记手续。 本期话题:是不是老人一经再婚,房屋、财产就归属新的配偶了?遗嘱是否有效?就本案而言,新配偶能否利用婚姻关系将对方子女排斥在遗产继承之外? 律师解答(哈尔滨良治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梁智):一般来说,老人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再婚的新配偶或前妻的子女都是可行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这就需要看所立遗嘱是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所分的财产是否属于自己的财产。从本案看,焦点在房子上。该房是老彭单位分给其居住的公房,虽然在再婚前已经交钱要买断该房的产权,但在产权证下发之前其所有权还不能算是老彭的,他也无权遗赠。《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处分不完全属于自己的财产。另外,房产属于不动产,其买卖、抵押、转让等都要履行法律行为,即必须经过变更登记。本案中,老彭是在结婚前,即在产权证书下发之前写的遗嘱(应为遗赠),故无效。保姆刘某不能以婚姻关系、遗嘱,就将房产独占为己有,而是应与老彭的子女们一起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按份继承。本报记者于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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